A. 水土保持補償費
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別不超過2元、2.2元、2.5元一次性計征。
水土保持補償費計算如下:
1、對一般生產性建設項目(不含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水庫淹沒區)。按征佔用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徵佔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1.2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B. 計容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
1.計容建築面積=小區內所有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和。
計算容積率面積=規劃條件容積率X規劃建築用地面積
注:規劃建築用地面積應等於或小於總地圖用地面積,建成後項目容積率也只能等於或小於規劃條件容積率
2.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計容積率面積)+地下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面積)
3.地上建築面積= 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
一般情況下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指的就是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還包括可以申報產權的部份地下建築
面積(車庫或停車位)
4.計容地上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的地上建築面積(底層架空綠化公共服務空間)+特殊多倍計容積率的面積(層高超高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