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時薪最低工資標准
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關於最新職工日工資計算方法,職工月計薪天數現在為21.75天,所以每天的工資是:月工資、21.75;此前是按照20.92天計算,因此加班費與日工資將略有減少,這是根據最新《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計算得出的。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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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發工資按照一個月多少天算
法律分析: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此外,還有日薪和時薪的計算方法: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