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現有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標準是怎麼計算
犯罪嫌疑人 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 1,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並重新計算,然後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並後減 例如:A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後發現之前其還參與搶奪行為,犯搶奪罪,應當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 六個月 法院應當將A的盜竊罪和搶奪罪合並計算,如法院最終判決A盜竊罪和搶奪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則A的最終刑期是2年9個月,扣除已經服刑的半年,還需要執行2年3個月的刑期 2,判決生效後,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並計算 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 故意傷害罪 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 ,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餘刑期3年,然後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