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蘇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舉例
法律分析:江蘇的養老金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系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其中含視同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不足一年換算成年,並保留四位小數)×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比如,王女士的個人賬戶養老金=71007.66÷170=417.69
3、過渡性養老金=(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1996年後推算儲存額)÷1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❷ 江蘇省社保退休工資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退休金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有獨生子女證的,增加養老金總額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另有過渡性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❸ 江蘇養老金計算公式
2022年江蘇退休金計算公式如下:
1、基礎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基數。
3、過渡性養老金=推算儲存額÷120。
4、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江蘇省202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
1、定額調整
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1年的標準是31元。同比降低4元。27元在全國目前處於最低水平。
2、掛鉤調整
體現社會效率和激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掛鉤調整標准在全國屬於較高水平。
(1)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
分三檔進行調整,並且有兜底法規:
2022年:繳費年限為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4元(同比減少0.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2元(同比減少0.5元);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8元(同比。每月增加月增加額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與去年同期相比,三檔標准分別下降了0.4元、0.5元和0.7元。兜底標准則減少了6元。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部分
根據每人調整前的基礎養老金水平,上調1.2%。和2021年的標准持平洞旦。
3、傾斜調整
體現對特殊群體的人文關懷。
(1)向高齡人員傾斜
2021年底前滿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參加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28元、36元;2021的標準是23元、32元和41元。同比每檔分別減少了3元、4元和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納並擾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蔽飢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