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房漏水未收房,要交物業費嗎
小李夫婦在廣州增城某小區購置了一套建築面積為118.99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10月,小李夫婦接到開發商收樓通知後前往案涉房屋驗房收房,卻發現房屋牆體存在大面積漏水現象,故拒絕收樓,並要求物業對房屋進行修復。2021年6月,小李夫婦接通知再次前往驗房,發現漏水問題仍未解決。2022年初,物業將小李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業服務費、公攤電費5179.3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本案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根據原、被告庭上的陳述及相應證據,物業公司主張涉案房屋自開發商通知小李夫婦收樓之日即視為已交付使用,理據不足。同時,涉案房屋在小李夫婦2020年10月驗房時確實存在大面積漏水的事實,結合涉案房屋至今未實際收樓,亦未登記在小李夫婦名下的情況,法院對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服務費、公攤電費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不予支持。在這里提醒大家,在開發商發出交房通知後,因業主自身原因不及時辦理收房手續的,不影響物業費的收取。
那麼在拒收房屋的情況下,業主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業主要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因此本事件中如果確實是因為房屋質量問題,買受人還未正式收房前,期間產生的物業費用,則不應當由買受人承擔,而是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如果對購買人拒繳前期物業費理由不予以認可,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追償,購買人則要對房屋質量瑕疵情況予以充分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