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賠償標准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計算公式是根據工傷等級鑒定標准、工傷鑒定賠償標准等相關標准設計的,是精確對各級工傷賠償數額進行計算的一套計算模式,其中涉及到許多項目都是工傷事故中所必須予以考慮的。 其中各傷殘等級的工傷賠償計算公式為(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級工傷賠償計算公式: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1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級工傷賠償計算公式: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1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