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涉密采購遵照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產生和交換的涉密信息有以下四類,需要加以區分和鑒別:第一類是采購人的基礎信息涉密,如采購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第二類是采購項目信息涉密,如特定采購對象的名稱、種類、數量、用途、位置、技術參數等;第三類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現場踏勘、澄清、標前預備會等方式交換的信息涉密,如采購文件、澄清文件、標前會紀要等文件中含有保密信息,項目現場屬於特殊安全區,或投標文件中包含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等。第四類是采購對象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信息安全隱患,即本文第五部分將要涉及的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八十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