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稀釋後每股收益計算公式
稀釋後每股收益計算公式:
稀釋每股收益=(凈利潤+假設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上市公司需要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以及相應的時間權數,按照「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
稀釋每股的定義:
稀釋每股收益稱「沖淡每股收益」,用來評價「潛在普通股」對每股收益的影響,以避免該指標虛增可能帶來的信息誤導。
稀釋每股基本計算原則: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斷標準是看其對持續經營每股收益的影響;也就是說,假定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如果會減少持續經營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續經營每股虧損,表明具有稀釋性,否則,具有反稀釋性。
(二)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三)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普通股。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稀釋每股收益=(凈利潤+假設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
【提示】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每股收益;然後將增量股每股收益與基本每股收益比較,若增量股每股收益小於基本每股收益,則具有稀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