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腳手架計算方法
腳手架砌牆分外架子、里架子
抹灰用灰架子、滿架子
砼用搗架子。
3.6M以上套外架子,計算方法為外牆邊線長度乘以外牆高度以平方米計算。外牆高度指室外設計地坪到檐口高度。3.6M以下套里架子,計算方法是內牆凈長乘以內牆凈高以平方米計算。
外架子包括一面抹灰腳手架在內,另一面牆可計算抹灰腳手架。
室內抹灰高度在3.6M以下的套用灰架子,抹牆:計算方法是牆凈長乘以地坪至板底高度以平方米計算;抹單梁:計算方法是梁凈長乘以地坪至梁頂面高度以平方米計算;抹柱:計算方法是以柱結構外圍周長加3.6M乘以柱高計算。
室內抹灰高度在3.6M以上套用滿架子,也就是滿堂腳手架,不用再計算灰架子,它的計算方法是按室內凈面積計算,不扣除柱、垛、附牆煙囪所佔面積。
砼腳手架計算方法是按滿堂腳手架相應定額乘以0.3系數計算。
謝謝,僅供參考!!
② 房屋面積的測量方法
關於商品房面積測量的法律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1998-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實施)
一、概述
1、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商品房銷售活動中各類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與計算。
2、引用文獻
本規范引用下列文獻:
GBJ96--1986住宅建築設計規范;
建設部建房〔1995〕517號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CH5001--1991房產測量規范。
使用本規范時,應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獻的現行有效版本。
3、定義
本規范採用以下定義:
3.1 商品房銷售面積
--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銷售面積為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其銷售面積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築面積
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築。
3.3 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系指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及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之和。
3.4 套內使用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線水平投影計算。
3.5 套內牆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和承重牆體,有共用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6 陽台建築面積
陽台建築面積系指陽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系指套內各陽台建築面積之和。
3.8 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9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與整幢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的比值,即為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3.10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之積。
二、測量要求
4、房屋邊長測量應連續測量兩次取平均值(中數*),兩次測量讀數之差(較差*)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單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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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捲尺 │△L』=±0.0005L(L>10) ┃
┃ │ =±0.001L(L≤10) ┃
┃ │△L』--兩次測量讀數之差 ┃
┃ │L--被測邊長 ┃
┠——————————┼———————————————————————┨
┃ 手持式測距儀 ││△L』│≤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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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分段邊長之和與房屋總邊長之差△L不超過(1)式規定:
n
△L=±0.004∑L1 (1)
i=1
式中:n--房屋邊長分段數;
L1--分段邊長,i=1、2、3、……n。
6、商品房面積測量標准不確定度u(中誤差*)如(2)式所示。
商品房面積測量標准不確定度:
u≤(0.02√--S+0.001S) (2)
式中:S--商品房實測面積,單位:平方米。
其擴展不確定度(限差*):
U=2u (p=95%)
*測繪行業術語。
三、測量項目與測量設備
7、測量項目如表2所示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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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號 │ 測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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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1 │ 套內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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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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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 套內牆體面積┃
┠————————┼—————————————————————————┨
┃ S4 │ 套內建築面積┃
┠————————┼—————————————————————————┨
┃ S5 │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
┃ S6 │ 套房銷售面積┃
┠————————┼—————————————————————————┨
┃ S7 │ 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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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於商品房面積測量的設備如表3所示,也可選用不低於表3給出技術指標要求的其它測量設備。
上述測量設備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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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測量設備名稱 │ 主要技術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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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鋼捲尺 │示值誤差:±(0.3+0.2L)mm┃
┃ │ │式中:L-以米為單位的被測距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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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刻度直角鋼尺 │測量面垂直度:0.5mm/500mm┃
┃ │ │ 示值誤差:±0.4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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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手持式測距儀 │ 測量范圍:(0-140)m ┃
┃ │ │擴展不確定度:5mm(p=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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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緯儀 │J2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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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拉力計 │測量范圍:(0--10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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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量方法與面積計算
9、測量前准備
9.1 商品房測量前應參照購房協議實地調查,對分戶權界線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進行確認,按附錄1對計入建築面積的部位進行確認。
9.2 房屋面積測量平面草圖應實地繪制,樓房要分層繪制。盡量按幾何圖形分塊,並編寫序號。
房屋面積測量平面草圖是房屋面積測量與計算的原始依據,其式樣見附錄5。
10、測量點位的選取
10.1 套內房屋邊長測量
測點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在房屋的兩個長邊、兩個短邊的1/6和5/6位置,兩測點應保持水平。房屋邊長較長時,應適當增加測點數。
10.2 牆體厚度測量
測點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距門(窗)框(左、右兩點)0.2m位置。
10.3 陽台邊長測量
陽台邊長測量選點參照10.1,陽台的長、寬每邊選取兩個測量點。
10.4 整幢建築物外圍尺寸測量
測點一般取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距地面1.2m±0.2m的高度緊貼牆面的水平位置。當無法選取上述測點的位置時,可選取盡可能靠近上述測點位置為測量點位,或用刻度直角鋼尺在被測長度的兩個端面的延長期上選取等效測量點位。
室內分段測量之和(含牆身厚度)與房屋外廊的全長的差值滿足第5條要求時,應以房屋外廊數據為准,分段測量的數據按比例配賦。超差需進行復測。
11、測量方法與面積計算
11.1 套內使用面積
以矩形房屋測量為例:
用鋼捲尺(或測距儀)測量套內各矩形房屋長邊、短邊的邊長,在每個測點上,使測量線與被測量邊保持平行,連續測量兩次,兩次測量值之差應不超過表1規定。
取連續兩次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一個測量點的測量值,以各測點的測量值的平均值分別作為長邊和短邊的邊長測量結果L1i和D1i。讀數精確到0.001m。
套內房間邊長測量值時,對已進行牆面裝飾的,應加上裝飾面厚度1。
裝飾面厚度可參考結構設計施工總說明或地區標准圖集說明,按牆面材料種類、原料配比計算。
套內第i個矩形房間的使用面積
S1i=(L1i+2I) (D1i+2I)
套內使用面積
n
S1=∑S (5)
i=1
n--矩形房間數(或矩形塊數);
i=1,2,……n。
11.2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S2為套內各陽台建築面積之和。其中矩形陽台建築面積按11.1測量方法測量陽台圍護結構的長、寬,對有共用牆體的,應計算一半牆體面積。
11.3 套內牆體面積
靠近門窗部位的牆體厚度可直接測量,其他無法直接測量的,測量牆體的內外尺寸,計算差值求得。對於已進行牆面裝飾的,需減去裝飾面厚度。
對於磚牆結構,按設計圖紙的標准說明,取實測值最接近的設計值作為牆體厚度;對於其他不屬於標准厚度的牆體,按實測值計算。
各牆體長度乘以牆體厚度得出各牆體面積。
套內牆體面積S3為共用牆體面積的一半與全部非共用牆體面積之和。
11.4 套內建築面積
11.4.1 套內建築面積S4應為11.1、11.2和11.3測量結果之和。
S4=S1+S2+S3 (6)
11.4.2 套內建築面積還可用下述方法測得。沿各套建築結構外圍,用鋼捲尺(或測距儀)測量各部長的長邊、短邊,按11.3的方法測量和計算出各外牆牆體厚度。再分別計算出長邊平均值與其兩端牆體厚度一半的差值、短邊平均值與其兩端牆體厚度一半的差值,則兩差值的乘積與各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之和即為各被測套內建築面積S4。
11.5 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11.5.1 共有建築面積應參照上述有關測量方法進行測量。
11.5.2 共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原則和方法見附錄2。
11.5.3 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S5的計算
a.多層商品住宅樓中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各套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各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b.多功能綜合樓中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本幢房屋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幢內各功能區建築面積之和
本功能區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本功能區自有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共有建 本功能區獨用的共有建築面積+本功能區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築面積 =---------------------------
分攤系數 本功能區內各套建築面積之和
(功能區)
同功能區內某戶(套)=同功能區內某套建築面積×分攤的共同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功能區)
11.6 套(單元)房銷售面積
套房銷售面積S6應為套內建築面積S4與本套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S5之和。
S6=S4+S5 (7)
11.7 整幢商品房建築面積
測量整幢商品房建築面積S7時,用鋼捲尺在房屋外側勒腳以上處測量房屋外圍的兩個長邊、兩個短邊,應符合10.4的要求。當測量距離大於30m時,在鋼捲尺零刻線端鉤上拉力計,當拉力計示值達到50N時,讀取邊長測量值。測量時現場溫度與檢定時溫度相差±15℃以上,應按下式進行溫度修正。
△Lt=L20(a1-a2)(t-20) (8)
式中:△Lt--溫度t時尺長修正值;
L20--20℃時尺長;
t--測量現場的溫度;
a1--鋼捲尺的線膨脹系數;
a2--被測牆體的線膨脹系數;
若用激光測距儀測量房屋外圍邊長時,測距儀的前沿要緊貼被測邊長的起點,激光束應投射到位於被測邊末端的目標板上,並使光束兩端在同一水平面。
在高海拔地區使用手持式激光測距儀,空氣折射率對被測距離的修正量計算公式見附錄4。
11.8 非矩形房屋面積與計算
非矩形房屋面積測量與計算按附錄3進行。
五、測量結果的處理
12.1 分攤系數保留在小數點後4位以上。
12.2 所有面積計算過程中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
所有面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單位為平方米。
12.3 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結果按附錄6格式出具《測量報告》。
(註:附錄1、附錄2、附錄3、附錄4、附錄5、附錄6、附錄7等內容省略。)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文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1999-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5號)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5月27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局長:李傳卿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市場計量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管理,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測量,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執行。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標注應當以平方米(m2)為計量單位。
第六條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
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和不得大於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與商品房面積計量有關的圖紙、資料等。
第八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要求,並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測量人員熟悉《計量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房屋面積測量的理論和基礎知識,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證計量數據公正、准確、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糾紛調解和仲裁測量,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計量數據為淮。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或者偽造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檢查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