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時加班工資怎麼算
平時加班工資怎麼算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弊賀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租升派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准確定。
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笑粗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 加班費計算方法及公式
標准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准與方法: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
一、拖欠加班費怎麼辦
1、一般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准確定。在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內自由約定合理的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應該每月進行加班統計,並有勞動者簽字確認,聲明加班時間以該加班統計為准。
3、考勤制度應與加班制度相呼應,且用人單位保存考勤記錄不得少於2年。
4、工資單上明確加班工資。
5、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後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二、加班種類
1、工作日加班。
2、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3、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辛苦付出勞動後,大家又是否知道加班費怎麼計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標准工時制度
(一)定義: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無須審批,推定適用
(三)適用崗位:所有
(四)加班類型和加班費計算
存在三種加班,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註:雙休日加班可由企業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加班費。
(四)相關法規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300%的工資。
二、綜合工時制
(一)定義: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生產任務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崗位。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只有兩種,分別為平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無雙休日加班(因綜合工時制連續工作連續休息,其中連續休息的時間必然包含雙休日,故無雙休日加班費說法)。
1、平時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周期內加班總時數×150%
周期內加班總時數=周期內根據員工考勤計算出的總工時-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其中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周期,並參照標准工時制確定:
審批周期為「周」,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40小時;
審批周期為「月」,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
審批周期為「季度」,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3個月;
審批周期為「年度」,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數為250天×8小時;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五)相關法規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一)定義:因員工機動作業無法按照標准工時制考勤管理(主要為銷售外勤等崗位),或者員工能夠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為高管、研發創作崗位等)所實行的工時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高管、外勤、銷售、市場、駕駛員、客戶現場服務工程師等;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費只有一種,即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說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註:部分地區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時工時制亦無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五)相關法規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