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路客運發票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問題的公告》(財稅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企業自2019年4月1日起,購買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符合條件的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該規定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購進的虛好旅客客運服務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修訂。
企業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抵扣進項稅具體怎麼操作呢?
一、 可抵扣進項稅的客運業務
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是指企業員工辦理企業業務時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如果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是用於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業務,就可以按規定抵扣對應的進項稅。
考慮到一般發生旅客運輸服務時,我們取得的是車票(或機票、船票),銷售方不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怎麼抵扣進項稅呢?
39號公告明確,員工為辦公發生交通費,取得車票的,以票面金額作為含稅價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如下: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卜譽族額÷(1+3%)×3%
※計算抵扣進項稅的車票(或機票、船票)要求在車票上註明乘坐人姓名或身份證號;
※機票行程單票面列示的保險費和建設基金是不可以作為計算可抵扣進項稅的銷售額。
有會員問,打車票是否也可計算抵扣進項稅?
一般打車取得的卷式發票,因為沒有註明乘坐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
39號公告另外還明確,企業購買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以按發票上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所以,員工外出辦公時,打車發生的運輸費,如果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以按票面稅額作為進項稅。
綜合以上,舉個例子:小保公司的行政部門員工小明在2019年3月28日到烏魯木齊出差,4月10日來財務報銷差旅費,提供的交通費票據有:3月28日和4月3日的航空客票行程單兩張,分別列明機票價1500元、燃油費50元、機場建設費50元和保險費20元;新疆市內打車費卷式發票12張,金額180元;北京市內神舟租車用車取得的電子普通發票一張,開具日期為4月3日,金額為206元,其中稅額6元。小保公司費用會計審核單據無誤後,將3626元款項打給小明。面對這些單據,費用會計該怎麼作賬?
首先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
1、 航空客票行程單可計算抵扣的進項稅為:
(票價1500+燃油費50)/1.09*0.09=127.98元
※3月28日的機票,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4月10日返程機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月10日行程單中列示的機場建設費50元與保險費20元,不計算抵扣進項稅。
2、神舟租車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元;
※新疆市內型弊打車取得的卷式打車票因為沒有乘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然後,小保公司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確認差旅費3492.02元,進項稅額133.98元,具體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機票)3072.02
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保險費)40
管理費用-差旅費-交通費(打車票)3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3.98
貸:銀行存款 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