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環保稅徵收標准
環保稅徵收標准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
2、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3、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准為每噸5元到1000元;
4、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准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雜訊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2、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4、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