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肢體關節功能喪失計算方式的一些想法
前言:本人學術不精,大學時未能好好聆聽老師的教導,在醫李告學上的造詣著實有限。奈何正所謂男怕入錯行,工作後終歸沒能擺脫醫學科,古人又雲干一行愛一行,平日里針對工作中遇見的種種難題也著實進行了一番鑽研,故有此文,如有不詳不準乃至離譜之處,還望各位看官海涵。
正文:
從事保險人傷理賠工作6年有餘了,前前後後也調解過2000多筆道路交通事故人傷損害賠償的案件,可以說把能見到的外傷見了個遍,也有幸經歷了傷殘評定標準的一次新舊更替。
從前使用舊標準的時候,時常見到一些看起來完全不靠譜的、爭議巨大的鑒定報告,保險公司簡直是賠了個底兒掉,尤其是在肢體損傷的傷殘評定上,吃了大虧。
眾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以「一肢功能障礙」做為肢體傷殘的評定標准,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則將肢體傷殘的評定從「肢體」細化到了「關節哪鋒明」。猶記得當年見到舊殘標的廢止,新殘標的適用時,還開心了好一陣子,因為平時見的最多的傷就是四肢長骨骨幹骨折,心想這回好了,總不會動不動就十級傷殘了吧?
然而現實就像我本人一樣骨感...非但四肢長骨骨幹骨折被鑒定成十級傷殘的案件時有發生,竟然以前妥妥十級傷殘的一些傷情(如鎖骨骨折)時不時的變成九級傷殘。本來這些其實慢慢的我也見怪不怪了,但是今天和律師朋友討論的又一個案例,讓我著實不吐不快。
從哪兒「吐」起呢,先簡單說一下這個案子的當事人,鎖骨和肩峰骨折,手術內固定,法院委託鑒定,鑒定結果九級傷殘,如圖:
單拿出來看,似乎看不出什麼問題,但是我有兩點疑問,或者說困惑,第一,活動的測量究竟是主動還是被動,第二,關節功能喪失的計算究竟應該採用哪一種計算方式。
關於第一個問題,要說到之前我在法院打過的另外一個案子,當事人膝關節前交叉韌帶人工置換術後,法院委託鑒定九級傷殘,我也是提出了傷殘等級異議,申請了鑒定人出庭質詢,庭審時問過鑒定專家一個問題,就是查體時要求被鑒定人屈曲膝關節,是有外力的被動測量,還是被鑒定人主動屈曲測量。當時專家說了一句話我至今記憶猶新:那肯定不是被動啊,她剛換的韌帶,我上去掰她,掰斷了算誰的......我基渣心想,也有道理,可問題是她腿是彎的還是直的,豈不是全憑她自己的意志了?我記得《法醫鑒定臨床檢驗規范》里明確提到過,如未涉及神經或相關肌群損傷,肌力未受影響,則應採取被動測量活動度。然而,專家畢竟是專家,說什麼,怎麼說,都會更容易影響法官的決定,這個案子最終以原告做出小幅度讓步調解結案。
那麼第二個問題,關節功能喪失的計算究竟應該採用哪一種計算方式。由於種種原因,無論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還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實務》,都沒有對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的計算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各地區,各鑒定所對此並不統一。我查閱了一些案例和資料,以下面兩種計算方式比對:
方法一、
此方法出自《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附錄C,《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實務》也給出此方法,即在根據受損關節活動度大小及關節肌群肌力等級查表得出受損關節各方位功能喪失值,再將受損關節各方位功能喪失值累計求和後除以該關節活動方位數得出受損關節功能喪失值,再減去健側關節功能喪失值,差值即為該傷側關節功能實際喪失值。以上述肩關節損傷案件為例,如按此方法計算,(70+60+80+70+20+80)÷6-(20+0+20+10+20+30)÷6,其患側肩關節功能喪失程度應為46.67%,構成十級傷殘。
附表:
方法二、
累計患側關節各方位活動度的和,再累計健側關節各方位活動度的和,健側減患側得出患側關節活動度喪失值,再除以健側關節個方位活動度的和,即可得出患側關節功能喪失百分比,同樣以上述肩關節損傷案件為例,如依此方式計算,{(145+60+35+160+70+55)-(45+15+0+40+70+10)}÷(145+60+35+160+70+55)=0.65,即此被鑒定人患側肩關節功能喪失為65%,構成九級傷殘。
通過上述兩種計算方式,可以看出計算方式不同或者說不統一,給鑒定結論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目前青島地區城鎮戶口60以下傷者,一個傷殘等級就是10萬余的殘疾賠償金。方法一考慮到了相關神經或肌群損傷對關節運動帶來的影響,但卻無法考慮到關節功能位這一因素,肩關節功能位實際上只有外展45°,前屈30°以及外旋15°,而方法二我各人認為略顯單薄,而且不適用於被鑒定人存在神經或肌群受損。
關於功能位,以踝關節為例(引自《法制博覽》2019年1月上):
例一、
患側背屈0°、跖屈40°,健側背屈20°、跖屈50°,如果以方法一計算,對比下表,應計算為(80+20)÷2-(0+0)÷2=50,則構成十級傷殘(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為十級傷殘)。
如果以方法二計算,應計算為{(20+50)-(0+40)}÷(20+50)=42%,則不構成十級傷殘。
例二、
患側背屈20°、跖屈0°,健側背屈20°、跖屈50°,如果以方法一計算,對比表格,應計算為(0+80)÷2-(0+0)÷2=40,則未構成傷殘,如果以方法二計算,應計算為{(20+50)-(20+0)}÷(20+50)=71%,構成十級傷殘。
以上所見,背屈功能喪失較大時,方法一可構成傷殘,方法二不構成,跖屈功能喪失較大時,方法一不構成傷殘,方法二構成傷殘,而實際上,踝關節的功能位為0°,或到跖屈5-10°,以上兩例對比,明顯例二相比較重,但以方法一計算卻未能構成傷殘,說明方法一確實無法考慮到關節功能位這一重要因素,而目前我見過的大多關於肢體關節功能類的傷殘鑒定均使用方法二進行計算。
但是,一方面計算方法不同帶來的結果不同極易產生分歧,以上述肩關節損傷案例來說,我完全有理由質疑為何司法鑒定機構未採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附錄C中所述方法計算(方法一),我相信鑒定人也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即便他使用的方法也是正缺的。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肌力下降的情況,方法二就無法適用了,畢竟活動度是採用被動測量。
說道這里我有一個不太成熟的想法和建議,就是,是否可以考慮進一步細化方法一中的表格,對不同方位的功能以是否屬於功能位進行權重分比,對屬於功能位的功能方位以功能位活動度數以內或以外進行權重分比,以降低不屬於功能位的活動方位、不屬於功能位的活動度數在計算公式中的「分量」,或者乾脆一些降低不屬於功能位的活動方位、不屬於功能位的活動度數在表格中對應的數值。當然,是否可行還是要由專家探討和研究了。
最後我想說,傷殘鑒定的規范性真的亟需改進了,一方面我覺得務必要求進行合理、合格的被動測量,最大程度的規避被鑒定人的主觀性對查體結果造成的影像,另一方面,肢體關節功能障礙的計算方式必須要實現規定和統一,既能維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減少爭議。
如開頭所說,確實水平有限,如有荒謬之處,還請海涵!
一個不太專業的人傷理賠 「曹大夫」
② 傷殘十級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腰部活動度怎麼測
脊柱有4個彎曲,腰部的彎曲是凸向前,胸部和骶部的彎曲是凸向後,4個彎曲就象4個彈簧可以起到緩沖動力的作用。脊柱受到損傷後可以引起彎曲的變直或者反向,導致脊柱功能的減退。
脊柱的運動包括屈、伸、側屈和旋轉運動。脊柱各部位的骨折、脫位的畸形癒合能影響身體的各向運動,造成某一方面功能的丟失。前屈90°的活動范圍為:前屈90°;後伸30°;兩側側彎各20°~30°;旋轉各30°。頸椎和腰椎損傷可以使其活動受到限制,表現為上述活動范圍的減少。
可以根據以上的活動范圍來測腰部活動度
如腰部前屈小於70°,應該是活動度小於20度,當然這個要綜合評判。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假如腰椎沒有畸形癒合,基本上評定了殘疾等級
③ 肢體功能位的節功能喪失程度的計算方法
關節活動度正常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故損失工作日標准》(GB/15499-1995)。如系單側肢體功能障礙應以健側關節活動度作為參考,但雙側關節活動度均有減損時,應以國標所規定的正常值以低限為參考。評定關節功能障礙時,其關節活動度凡達到國標所規定的正常值低限時均不認為有關節功能障礙。根據損傷的不同計算方法也不一樣。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引起肢體部分肌肉肌力下降,不伴有關節運動活動度受限的,以肌力計分結果占肌力計分總分(40分)的比例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為:L=(1-S/40)×100%
L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S為計分結果。
例如,一傷者系單純性神經損傷所致膝關節功能障礙,肌力測試結果累計得分為25分,根據公式計算其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25/40)×100%=37.5%
2、骨、關節損慧舉傷,或伴有肌肉或肌腱的損傷,但不伴有神經損傷,或雖伴有神經性損傷,但損傷輕微,不伴有肌力下降的,以關節運動活動度計分結果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同上:L=(1-S/40)×100%
例如,一傷者系骨關節單純性損傷致肩關節功能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碼碧岩故損失工作日標准》中所規定的關節活動度與計分方法得分20分,則根據公式計算其肩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20/40)×100%=50%。
3、上述兩種類型的損傷兼而有之,既有關節運動活動度的受限,又有肌力的下降,則根據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計分結果占總分(80分遲御)的比例作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計算公式為:L=(1-S/80)×100%
L為關節功能喪失程度;S為關節運動活動度和肌力計分累計結果。如一傷者肘關節損傷,測得關節運動活動度30分,肌力測定為24分。累計為54分,則肘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為L=(1-54/80)×100%=32.5%。
當弄清上述四個問題後,在應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進行鑒定時,就可以得心應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就十分准確,就能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④ 關節活動度詳細資料大全
關節活動度指關節運動時所通過的運動弧或轉動的角 度。關節活動度分為主動關節活動度和被動 關節活動度,前者是由肌肉主動收縮產生, 後者由外力產生,無肌肉的隨意運動。法醫 學鑒定時,測模鏈量關節的主動與被動ROM 時,應注意兩側比較,以關節起始位為中立 位0°法紀錄,如肘關節活動度:伸0° (中立位),屈140°。(沈憶文)
⑤ 怎麼簡單的測量腰椎曲度
常用的脊柱測量方法及其臨床意義
頸椎曲度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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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方法常用來測量頸椎曲度:Cobb角、Jackson生理應力曲線、Harrison後切線法。其中Harrison法測得數值較為准確,但目前臨床仍最常用Cobb法評估頸椎曲度,因其較易操作,且組內、組間可靠性均較好。據報道,通過C1測得Cobb角角度較大,而通過C2測得頸椎前曲角度較小。
各學者對於頸椎前凸曲度的正常值的報道各有不同,Grob等認為C2-C7生理曲度為24°,Hardacker等認為正常范圍在10 °-34 ° ,目前大多數文獻公認的曲度正常值為21 ° - 22 ° 。
椎體Borden式測量法:C2後上角與C7後下角連線,頸椎各椎體後緣畫連線,兩線最寬處垂直距離。正常值為12±5mm。
頸椎退行性變時,頸椎生理曲度變直,甚至出現反弓,患者提早發生頸椎骨質增生、椎間隙狹窄及椎體旋轉等表現。
Mc Aviney等發現頸曲小於20 °或頸曲達到31 ° - 40 °與頸痛有密切聯系。
對於頸椎OPLL的患者,K線可以作為術式選擇的一項依據:當後縱韌帶骨化灶沒有超過K線,為K線陽性,此時可考慮頸椎後路手術;反之為K線陰性,此時為頸椎後路手術的禁忌症。
K線是頸椎側位片上連接頸2與頸7椎管中點的直線
脊柱不穩
2
枕頸不穩
寰樞椎不穩
側位片示寰齒間隙增寬
寰樞椎不穩
張口位片示齒突雙側間隙寬度不對稱
下頸椎不穩
腰椎不穩
Panjabis法測量腰椎不穩:
A 動力位片上位椎體後緣移位角度;
B 椎體前移位>4.5mm;
C、D 關節突接觸面<50%;
E 棘突間隙增寬;
F 棘突旋轉;
G CT示一側關節間隙後緣張開。
Hanley法:前屈-後伸位X光片示椎體移位>4mm或角度變化>10 °即可診斷腰椎節段性不穩。
椎管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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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管狹窄:構成頸椎管各解剖結構因發育性或退變等因素造成一個或多個平面管腔狹窄,導致脊髓血液循環障礙、脊髓及神經根壓迫症狀者為頸椎管狹窄症。
發育性頸椎管狹窄症
退變性頸椎管狹窄症
醫源性頸椎管狹窄症
其他病變和創傷
椎管矢狀徑為椎體後緣至棘突基底線的最短距離,凡矢狀徑絕對值<12mm屬頸椎管狹窄,絕對值<10mm屬絕對椎管狹窄。
採用Pavlov比值表示更為准確:Pavlov ratio = b / a當比值<0.75則可以診斷頸椎管狹窄。
a.椎體矢狀徑b.椎管矢狀徑c.棘突基底連線
腰椎管狹窄症指各種原因引起的骨質增生和纖維組織增生肥厚,導致椎管或神經根管內徑較正常狹窄,並產生刺激和壓迫脊神經根或馬尾神經而引起的一系列臨床症狀。
中央型椎管狹窄:一般橫徑<18mm、矢狀徑<13mm 診斷椎管狹窄,其中10-12mm為相對狹窄,10mm以下為絕對狹窄。
神經根管狹窄。
側隱窩狹窄:側隱窩前後徑5mm以上為正常,3mm以下為狹窄。
比值在1:4.5以上為中央椎管狹窄。
此法不受X光片放大率影響,但存在假陽性率高的弊端。
腰椎神經根管是指神經根自硬脊膜發出,斜向外下,直至出椎間孔外口所路經的管道,但這一概念只適用於腰4、腰5、骶1神經根。
分為:入口區、中間區(真骨性區)、出口區。
腰椎滑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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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表現:
1、正位片(不易顯示峽部病變):
椎板外測端呈斷肩樣改變;
椎板外側上下緣顯示邊緣硬化的新月狀凹陷;
椎弓根區密度不均,結構紊亂或有破碎;
或見椎體旋轉。
2、側位片:
椎弓根後下方細長或見透明裂隙,關節突間常見硬化徵象;
上位病變椎體出現滑移;
椎間隙狹窄,前後比例異常;
可對滑脫程度進行測量。
滑脫程度的測量:
A Meyerdin分度:5度、B 滑脫百分率= X/X`*100%
C 滑脫角、D 骶骨傾斜角
E 骶骨水平角、F 腰椎指數= Y/Y
腰椎前凸角和腰骶角
斜位片、 可顯示峽部崩裂情況
脊柱側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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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A:矢狀面垂直軸
sagittal vertical axis
Nash-Moe椎體旋轉度測量法
發育成熟度鑒定:第二性徵、骨齡、Risser征
基本概念
主側彎:是最早出現的彎曲,也是最大的結構性彎曲,柔軟性和可矯正性差。
次側彎:又稱代償性側彎或繼發性側彎,彈性較主側彎好,可以是結構性或非結構性。
端椎(EV):脊柱側彎的彎曲中最頭端和最尾端的椎體。
頂椎(AV):彎曲中畸形最嚴重、偏離骶骨中心垂線最遠的椎體或椎間隙。
中間椎(IV):頂椎與端椎之間的椎體,一般為頂椎上方或下方第1或第2椎體。
中立椎(NV):全脊柱站立正位像上無旋轉且保持中立的椎體。
穩定椎(SV):骨盆水平後,骶骨中心垂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