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環保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44項、水污染物65項、固體廢物4類、超標工業雜訊。凡是沒有列入上述項目的污染物目前均不是應稅污染物。相關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依照《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② 環境保護稅的計算方法
環保稅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
污染當量數=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依照《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如何確定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③ 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四)應稅雜訊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