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計算三薪
首先是應該在底薪的基礎是計算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折算方式為: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日工資=月薪÷21.75天。算出日薪與時薪後,再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兩倍(正常公休),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依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㈡ 三薪怎麼計算
除正常的月工資外,如果在國家法定假日(11天/年)工作,員工的加班費=日工資×3×法定假日中工作的天數;
平均每月工作天數:(365-52×2)/12=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21.75
員工的加班費=月工資÷21.75×3×法定假日中工作的天數;
(2)全聚德底層三薪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三薪是全國節假日時按平常工作日薪資的三倍計算。工作人員實行三薪制,一為崗位工資,與工作完成情況掛鉤考核發放;二是效益工資,即與企業的利潤、創造效益的大小等相關指標掛鉤考核發放;三是年終紅利,以技術入股、勞心入股、貢獻入股等形式,直接參與企業的分紅、派息。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企業所得稅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13個月工資不能單獨再算一個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額。當然第13個月工資可以計入成本,只是如果是採用計稅成本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13個月工資可以單獨發放,也可以和當月應發的工資一起發放。計算結果都一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一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減除20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次月申報個人所稅稅明細表時,要將雙薪同時計入這個人的收入,只是在具體項目上註明,因為計算結果不會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