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遲延履行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⑵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准
遲延履行金的法律規定是: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給付標的物為以貨幣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適用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當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適用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⑶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公式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⑷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有機構成就是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的比。
資本在生產過程中以兩種形式存在,一部分以生產資料形式存在,一部分以勞動力的形式存在。馬克思根據這兩部分資本在剩餘價值生產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把資本區分為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以生產資料形式存在的這部分資本,它的價值在生產過程中被轉移到新產品中去,並不改變自己的價值量,所以叫不變資本。
拓展資料
1.資本的技術構成和資本的價值構成之間存在密切關系。資本的技術構成決定資本的價值構成,並通過價值構成來表現出來。為了表現它們之間的關系,馬克思把這種由資本技術構成決定並能反映技術構成變化的資本價值構成,叫做資本的有機構成,它的公式是 C(不變資本):V(可變資本)。
2.為了深入研究資本積累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馬克思創造性地提出資本有機構成范疇。 資本的構成可以從物質形式和價值形式兩個方面考察。從物質形式上看,資本由一定數量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構成,兩者的比例由生產的技術水平決定。這種由生產技術水平決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之間的量的比例,叫做資本的技術構成。
3.另一方面,從價值形式上看,資本由一定數量的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構成,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之間的比例,叫做資本的價值構成。資本的技術構成和價值構成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有機聯系,一般情況下,資本技術構成的變化會引起價值構成的變化,而資本價值構成的變化又大體上反映技術構成的變化。馬克思把這種由資本技術構成決定並且反映資本技術構成變化的資本的價值構成,叫做資本的有機構成,通常用c:v表示。 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資本有機構成有不斷提高的趨勢,表現為全部資本中不變資本所佔的比重增大,可變資本的比重減少。
⑸ 遲延履行金怎麼算
向法院執行局(庭)申請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濟性。我國法律關於遲延履行金的規定就是給予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濟,當權利人業經生效裁判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時,他們可以通過國家公權力使私權被侵犯而遭受的損失得以適當救濟,以促使私權被侵犯的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⑹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遲延履行金加倍如何計算
加倍遲延履行金的計算:1、遲延履行金等於欠款金額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2、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⑻ 2021年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2021年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具體為:遲延履行金=一般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金中,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是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兩者互不影響。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是在民事執行的司法實踐中一種特定的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⑼ 遲延履行金怎麼計算
遲延履行金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於金錢給付的數額標准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
而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准問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
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損失被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
(9)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以下簡稱為執行名義)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准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後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⑽ 遲延履行金計算方式
是10000+10000×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天數/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