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金工齡計算方法有幾檔
一般退休金按工齡劃分為六個檔次分別是15~35年這個過程。其實並沒有實際的政策來劃分為具體的檔次,但是這個劃分是按照繳納社保的年限,因為必須要在在職期間繳納夠15年的社保,當事人才會有基礎的退休金。『貳』 退休工齡怎麼計算
退休工齡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
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計算。企業職工退休,計算退休待遇不再按照工齡,而是繳費年限,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條件的,應該退休。具體包括,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叄』 退休工齡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退休時計算工齡,是按照月計算。從檔案中最早入職記錄的那一天開始,到應退休對的那一年那一月的生日為止。用總月份除以12,就是工齡年頭,零頭月份也計入工齡。護體計算方法如下,
1.連續計演算法
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並計算
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工齡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現今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當今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齡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特別是退休後計算養老金等。對於一些工作時間很長,且工作年代較早的人員,由於以前管理上的缺失,所以在工齡計算上比較困難,這就需要查找個人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四、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 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並,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並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 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後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