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東省養老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山東省退休的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由各地市的社保中心來制定的,是根據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以濟南為例,《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下列標准計發:(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從個人賬戶金中按月支付。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