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年假天數的計算方法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連續工作已滿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假的,則應按法定假日計算三倍加班費。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准,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准支付員工。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