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殘保金繳納計算方法
計算殘保金的計算方法是保障金年繳納額等於(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乘以1.7%減去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乘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殘保金代征的范圍和對象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保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B.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殘保金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分享。
殘保金的計算方法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於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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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准,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徵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徵收機關應當催報並追繳保障金。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徵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徵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後,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徵收機關。
第十三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徵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或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 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之間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殘疾人聯合會確定。
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障金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積極採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第十六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第二十條 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 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及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徵收標准
保障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需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
(二)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實際應繳金額=應繳金額-減免金額。
三、徵收程序
用人單位每年應當根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一)申報年審:2018年年審時間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開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申報年審,審核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無需進行申報年審。
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費: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單位均應如實申報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方式
1.網上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電子政務系統」→「在線申辦」。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進行辦理。
2.上門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轄區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信息及報送資料
申報年審: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殘疾人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申報繳費: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並繳納保障金。
企業殘保金計算方法
一、徵收標准
如果注冊公司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數量達不到規定比例,則按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安排殘疾人就業需要滿足的條件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及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准,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二、舉例計算
1、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地稅登記日下一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如,某注冊公司15年6月1日完成了地稅的相關登記,並且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職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就業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如,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並且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延伸閱讀:達日縣地方稅務局第一筆殘保金徵收入庫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州地稅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應收盡收的要求,進一步加大規費征管力度,達日縣地方稅務局在年初就與殘保部門、社保機構、財政局、政府多家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在殘保金、社保費征期開始前幾日,為確保規費收入的穩步徵收入庫,縣地方稅務局再一次與殘保部門、社保部門、財政局部門召開工作聯席會議,探討組織規費收入工作方法、工作方式。7月6日在殘保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縣地方稅務局成功徵收本年度第一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9694.28元。
此次第一筆殘保金的順利徵收入庫,是各部門間協調配合的結果 ,這為縣地方稅務局規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也為後續規費徵收工作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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