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n 1賠償怎麼算
N年就要支付N個月的工資;N+1,其中的+1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就需要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大部分離職形式,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在具體的計算方式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進行核算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代通知金」是以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准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解除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