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dip付費標准測算與結算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1、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1)建立完善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建立完善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群眾負擔較重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統稱門診慢特病)醫療保障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2)待遇支付可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普通門診統籌覆蓋職工醫保全體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從50%起步,隨著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強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3)同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針對門診醫療服務特點,科學測算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並做好與住院費用支付政策的銜接。同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4)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將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共濟保障,對部分適合在門診開展、比住院更經濟方便的特殊治療,可參照住院待遇進行管理。(5)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不斷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葯店提供的用葯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結算和配葯,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保障范圍。2、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1)科學合理確定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和計入水平。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好伍,計入標准原則上控制在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逐步調整到統籌地區根據本意見實施改革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2)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個人賬戶的具體劃入比例或標准,由省級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上原則,指導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共濟保障,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3、規范個人賬戶使用范圍。(1)個人賬戶用於姿桐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買葯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探索個人賬戶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2)健全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收支信息統計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健全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做好收支信息統計。4、加強監督管理。(1)嚴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服務措施,創新制度運行機制,引導醫療資源合理利用,確保醫保基金穩定運行,充分發揮保障功能。嚴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基金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建設。(2)嚴肅查處「掛床」住院、誘導住院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對個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個人賬戶使用、結算等環節的審核。強化對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嚴肅查處「掛床」住院、誘導住院等違法違規行為。(3)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提供診療服務。建立醫保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創新門診就醫服務管理辦法,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提供診療服務。(4)規范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及轉診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友冊或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Ⅱ dip醫保付費
2020年10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印發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11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印發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醫療保障按病種分值付費(DIP)技術規范和DIP病種目錄庫(1.0版)的通知》
2021年6月-7月國家醫保局組織開展第一批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試點交叉調研評估,對試點城市的中期工作進度進行督導
2021年7月國家醫保局發布《按病種分值付費(DIP)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規程(試行)》
2021年10月-11月國家醫保局組織開展第二批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試點交叉調研評估,對試點城市終期實際付費工作情況進行評估
2021年11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印發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2021年12月71個DIP試點城市分批進入實際付費、第一屆中國CHS-DRG/DIP付費大會在北京召開
2022年4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做好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統DRG/DIP功能模塊使用銜接工作的通知》
DIP的定義按病種分值付費(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DIP)是利用大數據優勢所建立的完整管理體系,發掘「疾病診斷+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徵對病案數據進行客觀分類,在一定區域范圍的全樣本病例數據中形成每一個疾病與治療方式組合的標化定位,客觀反映疾病嚴重程度、治療復雜狀態、資源消耗水平與臨床行為規范,可應用於醫保支付、基金監管、醫院管理等領域。
在總額預算機制下,根據年度醫保支付總額、醫保支付比例及各醫療機構病例的總分值計算分值點值。醫保部門基於病種分值和分值點值形成支付標准,對醫療機構每一病例實現標准化支付,不再以醫療服務項目費用支付。
DIP結算的適用范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總和早殲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預算管理、總額控制、病種賦值、月預結算、年度清算」的原則,與定點醫療機構喚沖按DIP方式結算。具備相應診療科目並實際開展業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相應病種所發生的醫療總費用均納入DIP范圍。
(一)應用的業務范圍DIP結算暫僅應用於參保人員在DIP試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DIP標准和支付政策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各參保人與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結算暫按照既定政策結算和享受,暫不受DIP結算的影響。
(二)應用的醫療機構范圍DIP結算細則暫僅應用於開展DIP試點的所有醫療機構,未開展DIP試點的醫療機構繼續延用原有的結算方式和政策。
(三)應用的疾病范圍DIP基於海量數據樣本,依據診斷與治療的對應關系,自然聚類組合,組別細化、組內變異系數小,組間差異穩定,具備數據真實、客觀屬性,貼近診療行為,易於為醫、患、保三方接受。目前DIP目錄除精神類、康復類及護理類長期住院病例以外,覆蓋近99%的病例,實現了操作便捷與精細應用的平衡,減少醫保支付的風險。
DIP目錄庫應用於醫保付費的標准與條件DIP目錄庫是在疾病診斷與治療方式組合窮舉與聚類的基礎上,確定穩定分組並納入統一目錄管理,支撐分組應用常態化的基礎應用體系。
DIP的分組效能對應用效果有很大的影響。若DIP的分組效能較差,則會導致付費標准不夠精準、DIP中高低費用病例較多等問題。因此,原則上各地方DIP目錄庫構建完成後需要考慮相應的分組效能。
病種分值的計算
病種分值是不同出院病例的標化單位,可以利用該分值實現醫院醫療服務產出的評價與比較,形成支付的基礎。具體計算公式為:
RWi=mi/M
其中,M指全部病例平均住院費用,mi指第i類病種組合內病例的平均住院費用,為綜合反映歷年疾病及費用的發展趨勢,以近3年的往期數據按照時間加權的形式計算該費用均值,如當前年度為2022年,則採用前三年歷史數據,按照2019年:2020年:2021年=1:2:7的比例進行測算。
DIP分值點值的計算(一)DIP預算點值DIP預算點值在每年年初確定,基於該支付方式覆蓋的住院總費用,建立醫保資睜戚金的預估模型、支撐醫保基金全面預算管理,是定點醫療機構落實醫保過程式控制制的重要指標。
計算方法如下:
預算分值點值均值=加權平均年度住院總費用/∑(DIP分值*對應病種病例數量)
其中年度住院總費用採用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與DIP分值的計算過程相似,前3年住院總費用的權重仍為1:2:7。
(二)DIP結算點值DIP結算點值在每年年終或第二年年初確定,以醫保總額預算為前提,用於計算支付標准,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年度清算。
計算方法如下:
結算分值點值均值=(當年醫保基金可用於DIP付費總額/醫保報銷比例)/∑(DIP分值*對應病種病例數量)
基金支付費用的計算(一)病組支付標準的計算方法病組支付標準是在DIP目錄庫、分值點值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可用於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清算的醫保費用標准,每一個病種組合均有對應的病組支付標准,依據DIP分值計算並結算費用,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病組支付標准=DIP分值*結算點值
(二)醫保支付費用計算方法對於一般病種分組住院患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DIP結果進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結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醫保基金按DIP應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總住院費用=∑〔(參保人員住院所屬DIP組的病組支付標准-自費費用-特定自付費用-起付線)*醫保報銷比例〕-∑建議扣減費用
注意:如出現極端現象,如自費費用大於病組支付標准與特定自付費用、起付線的差值,會造成DIP應支付結果≤0,則按0予以支付。
DIP付費發展現狀據統計,國家71個DIP試點城市覆蓋我國基本醫保參保人員3.19億人。除國家試點外,目前已有11個省(區)的38個城市開展省級DIP試點改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Ⅲ DIP每指數單價公式
公式:每指數成本=標准總費用÷(葯品成本+耗材成本+人員成本)×100%標准總費用:按照醫保病種支付標准核定的費用
葯品成本:葯品采購費用
耗材成本:耗材采購費用
人員成本:人員薪酬welfare費用(需要此銷扣除門診人員成本游好)
指數成本反映在醫療技術和服務神扒鉛水平發展下質量與成本的比值和關系。醫療機構通過合理方式獲得相應利潤,覆蓋成本,使醫院可持續發展。
Ⅳ DIP醫保結算怎麼做看完這篇文章你就懂!
按病種分值付費實質是在當地醫保基金總額控制的基礎上,將病種作為計點單位的醫療服務點數法結算方式。這種支付方式巧妙地將點數法、總額控制、按病種付費三者結合,其制度設計和實施的過程相比於單個支付方式更復雜。前面我們已經講述了病種分值、DIP支付標準是具體
如何計算,這些內容都還在准備階段。當我們DIP試點地區在正式實施階段,又有
哪些關鍵問題需要解決?
DIP作為一種支付方法,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醫保部門向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支付時提供依據,而它們之間具體費用結算流程必須明確。這樣不僅可以使得結算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有利於緩解醫療機構的資金運轉壓力,提高費用結算的時效性和准確性。我們
總結和提煉了在費用結算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以及關鍵技術,希望對DIP試點城市的結算工作有一定的幫助一、DIP結算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DIP結算是醫保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一種結算方式,參保人同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結算暫不受DIP結算影響。
應用疾病范圍:DIP最大的特點便是基於海量的醫療數據樣本。目前DIP目錄除精神類、康復類及護理類長期住院病例以外,覆蓋近 99%的病例。
二、醫保基金支付費用的計算01.
病組支付標准計算方法計算公式:病組支付標准=DIP分值*結算點值
02.醫保支付費用計算方法計算公式:醫保基金按DIP應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的總住院費用=∑〔(參保人員住院所屬DIP組的病組支付標准-自費費用-特定自付費用-起付線)*醫保報銷比例〕-∑建議扣減費用
03.實例說明我們以國家醫療保障研究院副院長應亞珍曾舉的急性闌尾炎保守治療的例子進行實戰演練,具體情況如下圖:
急性闌尾炎保守治療病種醫保支付費用=〔病種分值(0.306)×結算分值單價(14400元)-自費費用(900元)-特定自付費用(0元)-起付線(600元)〕-建議扣減費用(60元)=2846.4元,如下圖:
注:自費費用為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外的醫療費用;特定自付費用是指某些高值材料或項目,按照當地醫保政策規定,須先個人支付一部分,其他部分才計入醫保支付范圍;起付線是指當地醫保政策規定政策范圍內先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醫保報銷比例為當地醫保規定的政策范圍內的支付報銷比例;建議扣減費用是指基於違規行為監管輔助目錄所發現的異常費用。
值得注意的點:當出現極端現象,如自費費用大於病組支付標准與特定自付費用、起付線的差值,會造成DIP應支付結果≤0,則按0予以支付
三、醫保基金的撥付與清算當我們
付多少錢已確定,剩下的就是醫保經辦機構該採用什麼樣的方式付給醫院了。按照《國家DIP技術規范》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四個內容:基金預撥付、月度預結算、年預清算、年度清算。
01.基金預撥付醫保經辦機構按照總額控制指標一定比例設立周轉金,對於兩年內未違反醫療保險有關管理規定及考核結果較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年初按照上年度該定點醫療機構全年醫保支付總額的一定比例預付給該定點醫療機構。比例由各應用地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比例多設定為1至2個月。
02.月度預結算從按病種分值的定義上看,醫保機構是年終與醫療機構統一結算。但為了緩解醫療機構的墊付壓力,醫保經辦機構預先給醫療機構結算一部分費用。由於每年的分值價格只能在年底醫療服務活動結束後才能算出,每月是根據當月的情況預估費用,既支付了費用又告知醫療機構分值情況,一舉兩得。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1)數據匯總階段(次月7日前完成)醫保經辦機構主要工作內容是在確認納入DIP結算范圍病例發生的統籌基金記賬數額、匯總出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月度統籌基金記賬費用的前提下,
設定合適的比例確定各醫療機構的月度預結算資金總凱帆額。
(2)預結算數據核對階段(次月15日前完成)醫保經辦機構主要工作內容是在完成月度清算工作前提下,利用DIP輔助目錄,對月度預結算數據進行調校,同時將數據反饋稿歲給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核對。
(3)確定月度預結算結果階段(次月25日前完成)醫保經辦機構在完成月度預結算的一系列指標的計算,形成最終月度預結算結果。數據匯總後提交給相應部門,按照應付款項鍵孫睜向醫療機構撥付。我們用一張圖來進行總結:
03.年預清算年預清算主要是指與醫療機構核對數據及正式清算前進行的數據預處理,包括DIP各項指標的計算以及對醫療機構醫保考核情況的評估。年預清算具體實施流程見下圖:
04.
年度清算年度清算是經辦機構根據年預清算的結果,最終撥付給醫療機構,年度最終撥付金額是年終清算金額與全年月度預結算金額以及預撥付金額之差。具體流程圖如下:
通過深入學習DIP付費結算細則,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到因為實施「按月預付、月預結算」的結算細則,DIP縮短了相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時間並及時對醫療機構不合理診療行為進行有力的糾正,充分體現了其科學控費的理念。
有話說: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若有分析不到位的地方,望大家及時批評指正,十分感謝!
Ⅳ dip醫保通俗解釋
(一)付費設計的立足點不同。DIP利用大數據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醫療機構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引導,側重於以病種組合為單位,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通過對不同病種賦予分值的大小差異,體現對治療方式的導向作用。
(二)分組原理不同。DRG分組由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依賴臨床路徑選擇和專家人為判斷,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結合手術操作將其不斷細化,按診斷和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徵主觀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具有「多病一組」或「多操作一組」及組內差異較大等特點,DIP分組由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通過對歷史數據中病例的疾病診斷和手術操作進行窮舉聚類,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徵客觀形成自然分組,具有「一病一操作一組」及組內差異較小等特點。
(三)費率與點值的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為相對權重與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的測算。(四)監管難點有差異。DRG付費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監管難點有:一是需要按疾病大類進行案例式的臨床論證,分組過程中對分組器和專家的依賴程度很高,地方醫保部門難以發揮主導作用。二是編碼未完全統一的地區難以達到分組要求,且受限於醫療機構臨床路徑的發展實際,目前暫時無法實現住院病例全覆蓋,大部分地區試點醫療機構的DRG付費病例佔比僅為50%左右。三是國家DRG分組主框架固定,根據各試點城市臨床反饋的問題,需通過碎片化、案例式的臨床論證才可對MDC和ADRG組別進行修改。四是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路徑存在較大差異,對分組和入隱慧粗組都提出較大的挑戰。五是要求醫生對同一個病例組合的診療行為標准化,一定程度上會限制醫療技術進步,且推諉重症患者等風險較大。六是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的總額,對於基金年度決算具有未知性,醫保灶鎮基金風險較大。DIP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監管難點有:一是依賴歷史病案數據,而歷史數據中存在的問題暫時不能完全排除,需隨著支付方式改革不斷推進,及時基於逐步規范的臨床診療數據和編碼動態更新病種目錄庫。二是使用疾病診斷與治療方式進行分組,並據此制訂病種分值進行付費,可能存在著誘導醫療機構採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三是分組細,醫保監管難度較大,部分病種分值差距較小,難以判斷治療方式選擇的合理性,高套分組的風險大。四是採用累計的病種分值進行結算,年終計算每分值點值進行清算,以嚴格控制醫保預算,存在醫療機構爭相「沖工分」,導致分值貶值的風險。按照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目標要求,國家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國家醫保局)先後啟動了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CHS-DRG,以下簡稱DRG)和按病種分值付費(DIP)試點,形成了相應的試點工作方案、技術規范、試點城市名單、技術指導組等組織實施機制。
2018年底,國家醫保局正式啟動DRG)付費准備工作,並於2019年5月公布30個國家試點城市名單,明確試點工作按照「頂層設計、模擬測試、實際付費」的總體部署。
2020年10月,國家醫保局頒發了《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病種分值付費試點工作方案》,試點覆蓋了71個城市,要求2021年底前,全部試點地區進入實際付費階段。用1-2年的時間,將統籌地區醫保總額預算與點數法相結合,實現住院以DIP為主的多元復合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葯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碧察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Ⅵ 什麼是dip分值付費
法律分析:DIP分值付費,就是過去曾說過的「大數據DRGs」,模者侍基於大數據的病種(Big Data Diagnosis-Intervention Packet, DIP)分值付費。簡單來說,就是基於之前按病種付費的基礎上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分類組合後進行的分值付費。之前的單病種付費方式病種覆蓋范圍有限(一旦含有並發症、合並症即採用單病種退出機制),不易推廣。而基於大數據的病種組合(DIP)則能很大程度規避掉這種弊端。相對於DRG付費是從西方傳入的舶來品, DIP分值旦吵付費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醫保付費方式。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十四條 持續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醫保基金總額預算辦法,健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協商談判機制,促進醫療機構集體協商,科學制定總額預算,與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鉤。大力推進大數據應用,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推廣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醫療康復、慢性精神疾病等長期住院按床日付費,門診特殊慢性病按人頭付費。探索醫療服務與葯品分開支付。適應醫療服務模式發展創新,完善醫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結算管理機制。探索對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實行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核,結余留嫌嘩用、合理超支分擔,有條件的地區可按協議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
Ⅶ 什麼是醫保dip付款方式
醫保dip付費是在一定區域內,把醫療項目、病種、床日等轉換為一定的點數。
最簡單來說,就是現在的定價改為對應的點數,最後根據該區域所有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總點數,再對應當地醫保基金的支出金額,計算出來每個點數代表的價值,然後得出每個醫療機構最後實際獲得的金額。
醫保dip付費的意思就是說,基於此前按病種付費的基礎上,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分類組合後,所進行的分值付費。眾所周知,此前的單病種付費方式,病裂燃種覆蓋范圍有限,比如一旦有並發症即採用單病種退出機制,不易推廣,但是醫保dip付費就能在很大的程度上規避這種弊端,這也是一種富含中國特色的醫保付費方式,可以發現疾病和治療之間的內在規律和關聯關系,提取數據特徵進行組合,並將區域內的每一病種疾病和治療資源消耗的均值與全樣本資源消耗均值比對,從而形成dip分值。
醫保
醫療保險是指社會健康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職工在生病期間,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基本醫保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職工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全部納入個人帳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由職工個人帳戶和個人賬戶組成。
DRGS付費
DRGS根據病種來支付一定的費用,例如:分娩的費用,剖宮產的費用,冠狀動脈支架的費用,支架的費用,每一根支架的費用。
DRGS原本是衛健委對醫院的一種考核,主要是為了業績,但敬源賀不知道為什麼, DRGS將醫療保險納入到醫療保險系統中,並將其納入到醫療改革中。
DIP作用
中國獨具特色的醫保支付模式,是在醫療大數據的不斷積累和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在區域總額預算、按病種付費、按病種付費、按點結算等方面進行了繼承和創新。它的基本思想是以大數據為核心,利用大量的現實數據,將病種的整體情況進行復原,並根據病種的特點和規律,客觀地擬合出醫療費用與費用,並建立一個衡量系統,使醫保基金的支付得到科學、准確的支持。DIP的設計思想對降低基金風險、提高基金監管效率、降低患者醫療負擔亮派、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DIP的重點是充分發揮疾病分類的基礎作用、病種點值的核心作用、醫療行為的監督作用、醫保經辦機構的資金支付、流程的監督、醫院的內部精細化管理。
DIP付費方式與DRGS有什麼不同
DIP付費模式是 DRGS付費模式的一個升級版,它考慮到了不同的病人和病人的不同,也考慮到了不同的病人和病人的年齡,將單一的病人和病人的人數控制,變成了一個地區的人數控制。
個體差異的考慮
DIP遵循了「病種組合」付費的原則,既要考慮疾病的診斷,也要考慮
治療方法,將其劃分為「核心病種」和「附屬病種」,通過不同的組合,形成新的「病種」組合,盡可能地恢復到「臨床」的狀態, DIP的「DIP」要比 DRGS的「病種」更科學。
引入醫療機構的競爭
DIP是指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所有的醫療機構,每個單位的收入都是固定的,沒有具體的控制指標,每個醫院都要提供更多的醫療服務,這樣才能得到更多的分數,有的醫院得到的多,有的醫院拿的少,這讓醫院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這就需要考慮到服務、技術、環境等諸多因素。
從單一控制到分區控制
制定一個總的目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很有可能會出問題,一旦超出了預算范圍,那就很難解決了, DIP制度就是為了避免這種風險,因為 DIP的額度是固定的,所以醫保基金不會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