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重復征稅免除的方法有
國際重復征稅的發生對經濟產生消極影響,一是重復征稅違反了稅收公平負擔的原則,從而從外部限制或阻礙了稅收制度向稅收公平、合理負擔的方面發展;二是不合理地加大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削弱了納稅人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三是阻礙了國際間資金、技術、商品、人才等的自由流動,不利於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此,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地尋求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途徑和方法。
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式有兩種:一是單邊方式,是指一個國家在本國稅法中單方面作出一些規定,來避免、消除或緩和本國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的重復征稅。二是雙邊或多邊方式,旦族是指通過雙邊或多邊的談判,簽訂雙邊或多邊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稅收協定,來免除國際重復征稅。不管是採取哪種方式,基本的免除辦法有免稅法、扣除法和敗晌抵免法。
1、免稅法
所謂免稅法就是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所得免予征稅。實行這種辦法的主要是一些拉丁美洲和歐洲國家。它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海地、多米尼加、巴拿馬、委內瑞拉和阿根廷等國家所實行的免稅方法,其主要特點是嚴格實行屬地主義原則即只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這種免稅是徹底的,它從根本上消除了國際重復征稅。另一種是法國等國家實行的有條件的免稅制。它們雖然也奉行屬地主義原則,但並不是對所有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均予以免稅,而是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法國對居民在國外投資獲得的股息不予免稅;對從國外取得的營業利潤在符合兩項限制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免稅。這兩項限制條件,一是該項所得確已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二是須將稅後所得匯回法國並進行股息分配。這是一種不徹底的免稅制。
免稅法的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全額免稅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納稅人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一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目前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二是累進免稅法,基本做法是,居住國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並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征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目前實行免稅法的國家,大多數採用這個辦法。自然這只有在實行累進稅率的國家中才有實際意義。
2、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國把納稅人就境外所得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視同費用,允許從國內外應稅的所得額中扣除,就其餘額適用相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而言,就扣除後的所得征稅形成的稅收負擔,輕於重復征稅的稅收負擔,重於重復征稅完全免除的稅收負擔,它只是減輕重復征稅,沒有完全消除重復征稅,因此實行扣除法的國家為數甚少。
3、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國際重復征稅的辦法。抵免法又稱外國稅收抵免,居住國根據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但允許納稅人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從應納稅額中抵免。採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本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所在國對來源於該國的收入有優先征稅權,但沒有獨占權,如果收入來源國實際上並未向跨國納稅人徵收所得稅,居住國則要根據本國稅法依法征稅。
抵免法有兩大類型,一是直接抵免,一是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是直接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已經繳察遲鋒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分公司向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允許其在總公司向居住國繳納的所得稅中抵免就是一種直接抵免,其存在的前提是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實體。有些稅收雖然從形式上看是由另一個人(含自然人和法人)繳納,但只要實際上是由居民納稅人支付的,如給予抵免,也屬直接抵免。例如子公司匯寄股息給母公司時繳納的預提稅給予抵免,即為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法又分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兩種。全額抵免,即納稅人就境外所得向來源國政府繳納的稅款,可以從本國應納稅額中全額抵免,不管被抵免的納稅人向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是否超過按居住國稅率計算應繳納的稅款。限額抵免,即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本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在這兩種方法中,由於限額抵免可防止對國內稅收帶來不利影響,目前為多數國家所採用。
在實行限額抵免情況下,具體計算限額時可以分國計算,也可以綜合計算。分國計算即一國一個限額,稱分國限額。綜合計算就是把本國居民在國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當作一個整體看待,各國共用一個限額,稱綜合限額。計算公式分別為:
分國限額=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稅率×(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
綜合限額=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稅率×(國外全部應稅所得÷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
當居住國稅率為比例稅率時,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分國限額=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居住國稅率
綜合限額=國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稅率
間接抵免法不同於直接抵免,間接抵免所涉及的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同一個經濟實體內部整體與部分(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系,而是兩個不同經濟實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系。母公司從子公司稅後利潤分配中得到的只是投資股份的那一部分股息,所能抵免的只是這一部分股息所承擔的外國稅額。因此,在計算母公司全部應稅所得額時,就不能象對待總公司和分公司那樣,把分公司的全部應稅利潤直接與總公司其他應稅利潤合並計算,然後算出應納稅額,再直接從中抵免外國已納稅款,而應當先把母公司從子公司得到的這一部分(外國)稅後股息還原為與母公司其他所得項目口徑一致的稅前股息,並歸集到母公司其他應稅所得額中,然後乘以適當稅率,算出應納稅額,再從中抵免全部或部分由此項股息所得承擔的國外已納稅款。因此,間接抵免制可稱為歸結抵免制。其具體計算方法是:
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母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國稅率-外國稅收抵免額
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應獲的股息+該項股息已納外國所得稅額
該項股息已納外國所得稅額=外國子公司所得稅額×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應獲的股息外國子公司稅後利潤
對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應獲的股息所承擔的外國稅收,也並不是全部給予抵免,間接抵免同樣有抵免限額的規定,抵免額不得超過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貳』 《稅法一》知識點: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掌握)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2.國際重復征稅發生的原因
國際重復征稅的發生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①國際化、各國塵告所得稅制的②普遍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③矛盾性。可以說,正由於上述三個原因的同時存在,使國際重復征稅的發生成為現實。(注意多選)
3.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
目前世界各國所採取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①單邊方式、②雙邊方式和③多邊方式。
4.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注意多選)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一般來說,抵免限額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允許居民(公民)納稅人從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就其外國來源所得繳納的外國稅款的限額,即對跨國納稅人在外國已納稅款進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為: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猜兄逗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分國限額法是指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外國來源所得,按其來源國別,分別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其計算公式如下:(掌握)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綜合限額法是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其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國籍國)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兩個公式可分別簡化為: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相比較,各有其優點,在不同的條件下,它們所起的作用的結果是不同的。首先,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稅率高低不平的情況下,採用①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②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其次,當跨國納稅人的國外經營活動存在盈虧並存時,實行③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採用④綜合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適用於對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間的稅收抵免。
直接抵免法的計算步驟:
一是,確定抵免限額。
二是,允許抵免額的確定。
三是,居住國應凈徵收的所得稅款。
間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適用於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於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
4.稅收饒讓
例題:
1、分國限額法:某公司2008年度取得的境內應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取得的境外A國甲分公司稅後收益32萬元,甲分公司已在境外繳納了20%的企業所得稅。取得的境外B國乙分公司稅後收益42萬元,乙分公司已在境外繳納了30%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所給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境內、境外所得總額應納所得稅( 50 )萬元;
(100+40+60)×25%
2.甲分公司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 10 )萬元;
40×25%=10
3.甲分公司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扣除額( 8 )萬元;
40×20%=8與40×25%=10比較,取小
4.乙分公司境外所得稅扣除限額( 15 )萬元;
60×25%=15
5.乙分公司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扣除額( 15 )萬元;
60×30%=18與60×25%=15比較,取小
6.本年度該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27 )萬元。
50-8-15=27萬
2、綜合限額法接【例1】,則甲乙分公司實際繳納的所得稅(8+18=26)萬元;境外穗賣所得稅扣除限額[(40+60)×25%=25]萬元;本年度該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當年留抵的境外所得稅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