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想問一下國企計算工齡的方法
現在計算工齡,都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計算的,你在私企繳納了養老保險,就可以計算工齡,不繳納養老保險,就不能計算工齡,再有,職工的定級是根據畢業後工作年限計算的,到了時間就可以定級,關於工資待遇,和本企業同工種,同工齡待遇基本一致,工齡越長,一般定級越高,和應屆畢業是有區別的,
② 國有企業職工工齡演算法
一般從參加工作起算。具體你要說你畢業時間是什麼時候。派遣證什麼時候,工資審批什麼時候,轉正什麼時候。最後判斷你工齡
③ 工齡怎麼計算
計算方法有工齡連續計演算法、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法等。
工齡連續計演算法,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法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單位必須接受檔案,僅僅上了社保,不算有工齡,個人繳納社保無效。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④ 國企員工考入公務員,工齡是怎麼算的
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算起,必須是有加蓋人事部門公章的勞動合同
⑤ 國企職工考進公務員後工齡怎麼算
計算工齡的方法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編輯本段]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規定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⑥ 國有企業職工工齡認定是什麼時候
工齡是職工在某企業中從參加工作起第一天,連續工作至現在的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是以最初繳納社保人社局記錄為准。一些企業在職工薪金中增加了「工齡補貼」,有的是按工齡(年)計算,有的是按工齡(月)計算。補貼的標准也各不相同,都是各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定的。
工齡計算方法:
(1)連續計演算法。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並計演算法。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⑦ 企業職工的工齡是如何認定的
一般工齡: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38條指出:「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如在參加工作前當僱工、在私營商店當店員、給私人當保姆等,都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這就說明,從一定意義上講,能否計算一般工齡,是衡量一個人是勞動者還是剝削者的標志。 連續工齡:連續工齡系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連續或可以合並計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在解釋一般工齡之後接著指出:「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才將「本企業工齡」改為「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的提法,合法地解決了職工除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外,凡因組織原因,在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連續工齡不僅包含了本企業工齡,而且容納了本企業工齡不能容納的內容。因此,連續工齡就取代了本企業工齡。在不斷地實踐過程中,人們在了解連續工齡的內容,掌握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礎上,已經逐步地將「連續工齡」省略為工齡。
⑧ 原國有企業員工改制後到新單位工齡計算有哪些法律依據
原國有企業員工改制後到新單位工齡計算問題,有以下法規和行政規定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臵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
第1條第5款:「(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8)國企員工工齡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的規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這個條文中可以看出,如果是非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用工主體變動的,這種情況下的工齡是要連續計算的。
根據該條文第二款的規定,還列明了哪些是屬於應當認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共有五項,其中前四項是具體的情形,後一項是屬於兜底條款。這五項為: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