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固定資產處置怎麼計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孝孫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春渣(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徵增值稅:
一是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所以,企業銷售的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將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但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徵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巧森鏈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1)固定資產稅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㈡ 固定資產開票所得稅收入怎麼算
所得稅的征氏含收方式有兩種: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
1、核定徵收,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應交所得稅=收入總額*稅務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稅稅率
2、查帳徵收,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計算公式:應交所得稅=利潤總皮核卜額*所得稅稅率
3、所得稅稅率燃穗:
(1)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㈢ 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固定資產的稅率由銷售方的性質來確認,一般來說,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小規模使用3%或者1%的稅率。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方式,也是企業用於生產發展的主要資產,包括企業所屬的建築物、房屋、機械設備等等,這些所屬物使用價值高,使用時間長,還可以重復利用,因此,許多企業都會對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森襲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價款乘17%,除向個人銷售外,可以開專用發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金額/(1+4%)乘4%乘50%。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乘4%/2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乘2%
3、如果出售的固定資產是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的,應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稅率5%:根據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按營業稅的7%或5%、1%計算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計算繳納。
4、如果出售的固定資產是動產,應徵收增值稅。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同時,按增值稅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慶羨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此差兄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㈣ 出售固定資產稅收怎麼算
法律分析: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根據納稅人類型和固定資產可否抵稅的不同而不同,大體分為兩類:一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1月1日後野喚取得的按規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時,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 3%)×2%。小規模納稅人野鍵(除其他個人外,下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適用增頌脊凱值稅稅率為3%,減按2%徵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㈤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如何算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怎麼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帶判滲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沖跡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蠢脊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㈥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怎麼算
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怎麼算
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稅基礎是假定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核算所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應有金額。計稅基礎用公式表示如下: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收累計折舊資產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各類資產,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等,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會計「賬面價值」相對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金額,稱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一次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概念。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與資產的賬面價值相對應的。有時兩者是一致的,但有時候兩者也會產生差異。由於會計與稅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對於收入的確認、成本的扣除及資產的處理等,兩者經常會產生差異,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面價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會將持有期間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來,增加資產賬面價值的同時,增加企業的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該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而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為其歷史成本。但其賬面價值卻是其歷史成本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余額,因而與其計稅基礎就出現了差異。
另如,企業擁有一項存貨,在擁有期間,由於市場因素變化,存貨的價格降低,企業按會計准則規定提取了存貨跌價准備,因而該存貨的賬面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存貨跌價准備。但按稅法規定,企業提取存貨的存貨跌價准備不能稅前扣除,因而該帶判滲存貨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與其賬面價值產生了差異。
再如,企業擁有一項固定資產,按直線法提取折舊,估計其使用壽命為15年,但按稅法規定其折舊年限最低不得少於20年,假如企業持有該項固定資產5年後將其處置,此時,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會計准則提取的折舊,但其計稅基礎卻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稅法規定可以計提的折舊,由於可以提取的折舊不同,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蠢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沖跡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