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Ⅱ 企業所得稅怎麼計算出來的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准予扣除的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Ⅲ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000÷10×(10-8)=1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家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為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於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雙倍余額遞減法的簡便計算:
雙倍余額遞減法,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為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凈值與預計凈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每年年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年折舊率。
例五:一台設備原值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3萬元,按規定可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要求計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一般計算方法:年折舊率為2÷10=0.2,第一年折舊額為100×0.2=20(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100-20)×0.2=16(萬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100-20-16)×0.2=12.80(萬元);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為 (100-20-16-12.8)×0.2=10.24(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最後兩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都是等比數列,比值是“(1-年折舊率)”,即次年折舊額(或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上年折舊額(或上年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1-年折舊率)。
簡便計算方法: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設備原值×(1-年折舊率)3×年折舊率=100×0.8 3×0.2=10.24(萬元)。
2.年數總和法的簡便計算:
年數總和法,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例六:某企業購進一台機器,價格為300萬元,預計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15萬元,按稅法規定可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試計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4÷15×(300-15)=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 3÷15×(300-15)=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2÷15×(300-15)=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 1÷15×(300-15)=1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是一組等差數列,差值是“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的余額×1÷逐年數字之和”,本例中即為(300-15)×1÷15=19(萬元),即次年折舊額=上年折舊額-19。
簡便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95-19=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76-19=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57-19=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38-19=19(萬元)。
Ⅳ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1、企業年利潤100萬元以下,一般都是減按25%計入,按20%的徵收率徵收。事實上,對於一個年利潤100萬元以下的企業而言,其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就是5%;
2、年利潤在100萬元到300萬元之間的,一般來說,這部分都是減按50%計入,按20%徵收率分段徵收;
3、年利潤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來說,企業年利潤在300萬元以上的,就應該按照企業的實際利潤,按25%的稅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3%。對年所得額在 3 萬元(含3 萬元)以下的企業,按18%的比例稅率徵收,對年所得額在3 萬元以上,10 萬元(含10 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比例稅率徵收。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開辦企業,除了企業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外,企業本身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這兩部分稅收是分開的,因為納稅的主體不同。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採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不同企業類型的稅率也是有差別的,一般企業(25%),小型微利企業(10%),
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間接法。
1、直接計演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2、間接計演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Ⅳ 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
(一)、所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指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范圍的內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形式,包括以下六類:(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形式。(二)、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一般分為以下兩種:1、核定徵收: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交所得稅=收入總額X稅務核定固定比例X所得稅稅率;2、查帳徵收: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X所得稅稅率;3、所得稅稅率:(1)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類型企業,減按15%的稅率來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如下。1、如果你單位所得稅是核定徵收方式應交所得稅=不含稅收入額X稅務核定比例X所得稅稅率=1000X稅務核定比例x25%;2、如果你單位是查賬徵收方式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x所得稅稅率;=(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成本-稅費-管理、銷售、財務費用)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