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增值稅計算的方法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是:增值額×適用稅率=(收入-稅法允許扣除項目)×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向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2.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是:土地增值稅=增值額×適用稅率=(收入-稅法允許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