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訴訟費計算方法標准
【法律分析】
訴訟費計算方法標準是根據案件類型而定,非財產類案件按照案件個數計算,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受害者因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訴訟費因賠償金額確定。對於財產糾紛的案件,訴訟費根據涉案金額的多少進行計算,對於不超過一萬元的,統一按照50元進行收取,超出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訴訟費。如果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民事訴訟的訴訟費一般情況是由提起起訴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進行預繳納,判決結束後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