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貸訴訟時效該怎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 訴訟時效 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訴訟時效期間 從 債權人 要求 債務人 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 民間借貸 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上, 借條 和 欠條 存在著一定的不同。 1、 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 合同法 》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 債務 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2、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 欠款 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 訴訟時效中斷 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3)實為民間借貸而出具的欠條 在民間借貸中,基於「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把因借貸形成的 債權債務 關系的憑證寫成欠條的現象較為普遍,基於借貸的欠條與借條的區別只是文字表述不同,對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按借條對待。 很多時候,人們進行借貸是將 借條與欠條 混簽的,沒有很仔細的搞清楚這二者適用的場合,需要注意我國相關法律對借條訴訟時效的計算與對欠條訴訟時效的計算是不同的。
B. 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的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確定借款的訴訟時效的方式是:
1、民間借貸中約定了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自該履行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民間借貸中約定債務分期償還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C. 怎麼計算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為3年。借貸雙方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後,債務人沒有返還借款,債權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