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全部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年限=退休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扣減年限。
法律依據:《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實施養老保險制度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經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並轉移了養老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其在調出地實施養老保險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調入前國家機關單位或者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當地未啟動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必須出示當地地級市以上社會保障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連續工齡及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後又重新參加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前後合並計算;未能重新參加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中斷關系前的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Ⅱ 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社保繳費年限是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費的第一個月起計算的;如果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暫停繳費的,繳費年限中止計算;之後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則繳費年限繼續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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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