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具體如下:
1、林地補償費: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准為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
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到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到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
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
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到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
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到2000元;
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到3000元;
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到6000元;
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
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
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計算;
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2、森林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徵用、佔用森林地單位在被徵用、佔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3、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 國家對林地的補償標准
徵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
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
30000元計算。
一、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二、林地的分類:
1、人工林地
2、防護林地
3、天然林地
三、天然林林木的補償標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准補償。
2、防護林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3、特種用途林和珍貴樹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 修路佔用林地補償每畝多少錢
法律分析:按照以下的規定補償:
佔用、徵用林地的補償費標准為:
(一)郁閉成林林地,按佔用、徵用時該林地上林木蓄積量價值的3至5倍計算;
(二)天然幼齡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視林木生長狀況,按郁閉成林林地的30%至60%計算;
(三)人工幼齡林地,按造林、撫育、管護成本費的4倍計算;
(四)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盛產期年產量價值的6倍計算;
(五)特種用途林林地,按郁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
(六)防護林林地,按郁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閉成林林地的30%計算。
佔用、徵用省轄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縣)和開遠市規劃區內的林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補償費標准,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各項規定標準的1.5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如下: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天然未成林林地,按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4、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5、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6、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7、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5.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林地徵收的補償標准具體如下: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的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准: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准: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4、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5、「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八條 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6.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有以下幾點: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的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准: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准為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
4、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7. 國家佔用林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征佔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7)林地佔用費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相關地方補貼政策:
以山西省為例,《山西省徵用、佔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暫行辦法》對征佔用林地的補償規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依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個人),必須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三條 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第四條 臨時徵用、佔用林地的,按林地補償費的50%繳納,需伐除樹木的,還應繳納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8. 國家占林地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征佔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准。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天然未成林林地,按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9.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林地補償標准具體如下:
(一)林木補償費。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徵用、佔用林地單位在被徵用、佔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10.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