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哺乳期被辭退的如何賠償?
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哺乳期員工,但不意味著單位絕對不能辭退哺乳期員工。如果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員工的,則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辭退哺乳期員工不違法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具體而言:
1.如果哺乳期的員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的,單位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2.如果哺乳期員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在經濟性裁員時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准為2倍經濟補償金。
3.如果單位提出與哺乳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哺乳期員工同意的,則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哺乳期員工不同意,單位以其他不合法的理由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構成違法解除,需要向哺乳期員工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員工月工資高於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並且年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貳』 哺乳期辭退員工賠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背法律限定辭掉哺乳期女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賠償准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准則是:按勞動者每滿1年工作支付二個月薪水。超出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量;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薪水。月薪水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本人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數。
若哺乳期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員工在哺乳期是不得辭退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哺乳期的員工還可以享受國家有關法律上規定的待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相關待遇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叄』 哺乳期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肆』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賠償金怎麼計算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哺乳期 賠償金 怎麼計算? 辭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女職工 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 經濟賠償金 ,其他經濟補償及 社會保險 、 住房公積金 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中規定女職工處於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對女職工進行賠償。 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 勞動關系 :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 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在女員工處於哺乳期的時候,不可以自行將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一旦私自 解除勞動關系 ,就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女員工作出賠償。同時,女員工作為公司的弱勢群體,在處於哺乳期的特殊階段時,公司也應該對其照顧。
『伍』 哺乳假扣錢嗎
女職工休哺乳假要扣工資,不管是哺乳期還是妊娠期,雖然單位不得不同意其由於孩子出生的緣故而請假的請求,但是其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扣除其一定比例薪資的,為了防止自己的工資扣得比較多,職員應該關注單位發放工資時的簡訊等信息。『陸』 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補償標准怎麼算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背法律限定辭掉哺乳期女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賠償准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准則是:按勞動者每滿1年工作支付二個月薪水。超出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量;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薪水。月薪水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本人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數。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女職工哺乳期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柒』 哺乳期裁員賠償標准2倍
如果說用人單位要辭退在哺乳期的員工時,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需要按照兩倍的標准來支付,因為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是不可以隨意的與孕期、哺乳期以及產期的女性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說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關系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