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八大類和總指數是怎樣計算出來的
各種類指數和總指數的計算採用鏈式拉氏公式,逐級加權平均計算: 其中::報告期 :報告期的上一時期 :定基指數 :固定籃子商品和服務的金額 實際工作中,平均價格、代表規格品指數、基本分類指數、各小類中類指數和八大類指數以及CPI總指數的計算過程,全部由計算機完成,調查員負責將各調查點採集的規格品價格資料審核錄入計算程序後,就可以得到計算結果。
❷ 計算銷售總指數的方法有哪些
可以先求各價格指數,再通過公式求總指數。例如,甲102%,乙95%,丙110%。這樣就可以求價格總指數=(650+200+1200)/(650/102%+200/95%+1200/110%)=2050/1938.69=105.74%,三種商品的價格總體比基期上升了5.74%,絕對額=2050-1938.69=111.31萬元.先求銷售指數,甲=650/500=130%,乙=200/200=100%,丙=1200/1000=120%,這樣就可以求銷售總指數了=(500*130%+200*100%+1000*120%)/(500+200+1000)=120.58%,額外的,也可以直接用報告期/基期=(650+500+1200)/(500+200+1000),計算銷售額變動絕對數=(650+500+1200)-(500+200+1000)=350萬元
拓展資料:
一、商品銷售量指數亦稱「商品銷售量總指數」,是一種數量指標指數,是反映多種商品銷售量綜合變動的總指數。三種商品的計量單位和使用價格都不同,因此不能直接相加取得兩個時期的銷售總量,這種不能直接加總對比的現象,稱為不同度量現象。因此,編制商品銷售量指數必須解決的問題是確定同度量因素,使復雜現象總體中不能直接加總的量過渡到能直接加總。如果將各種商品的銷售量分別乘上它們的銷售價格,成為銷售額,這就便各種商品由不同的使用價值形態轉化為同質異量的價值總量,即 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額 q×p = qp,在這里,銷售價格為同度量因素,銷售量為指數化因素,商品的銷售額相加便得到銷售總額(∑qp)。
二、同度量因素是指在總指數計算時,為了解決總體的構成單位及其數量特徵不能直接加總(即不能同度量)的問題,而使用的一個媒介因素或轉化因素。其作用是:同度量作用,即使得不能加總的量過渡到可以加總; 權數作用,即在形成總指數的過程中對總指數的大小有權衡輕重的作用。指數化因素是指數所要反映、研究的總體在某一方面的數量特徵的因素。要反映復雜現象總體中指數化因素的變動,就需要將相應的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同一時期。同度量因素所屬時期有基期和報告期,不同時期的同度量因素,其數值是不同的。要反映銷售量的總的變動,就必須使用同一時期的同度量因素,即假定不同時期的商品銷售額是按照同一時期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的。
❸ 產量總指數怎麼計算
1、產量總指數計算公式:Iq=∑p0q1/∑p0q0。
2、單位成本總指數計算公式:Ip=∑p1q1/∑p0q1。
3、總成本總指數計算公式:Ipq=∑p1q1/∑p0q0。
4、勞動生產率計算公式=∑v1t1/v0t0(v:勞動生產率;t:平均職工人數)。
5、如果月末某種產品一部分未完工,一部分完工,這時歸集在產品成本明細賬中的費用總額,要採取適當的分配方法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才能計算出完工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6、如果月末某種產品全部完工,那麼該產品的生產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所有費用總額,就是該種完工產品的總成本,用完工產品總成本除以該種產品的完工總產量即可計算出該種產品的單位成本。
7、如果月末某種產品全部未完工,該種產品生產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費用總額就是該種產品在產品的總成本。
指數作為一種對比性的統計指標具有相對數的形式,通常表現為百分數。它表明:若把作為對比基準的水平(基數)視為100,則所要考察的現象水平相當於基數的多少。譬如,已知某年全國的零售物價指數為105%,這就表示:若將基期年份(通常為上年)的一般價格水平看成是100%,則當年全國的價格水平就相當於基年的105%,或者說,當年的價格上漲了5%。
總量指數(totalamountindex):由兩個不同時期的總量對比形成的相對數。它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實物總量對比形成,如不同時期的糧食總產量或工業總產量對比形成的總產量指數;也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價值總量對比形成,通常稱為價值指數,如不同時期的工業總產值、產品總成本、商品銷售額等對比形成的價值指數。
❹ 總指數是如何計算的
如果將各種商品的銷售量分別乘上它們的銷售價格,成為銷售額,這就便各種商品由不同的使用價值形態轉化為同質異量的價值總量,即
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額
q×p = qp
在這里,銷售價格為同度量因素,銷售量為指數化因素,商品的銷售額相加便得到銷售總額(∑qp)。
同度量因素是指在總指數計算時,為了解決總體的構成單位及其數量特徵不能直接加總(即不能同度量)的問題,而使用的一個媒介因素或轉化因素。其作用是:
同度量作用,即使得不能加總的量過渡到可以加總;
權數作用,即在形成總指數的過程中對總指數的大小有權衡輕重的作用。
指數化因素是指數所要反映、研究的總體在某一方面的數量特徵的因素。
總指數的任務綜合測定由不同度量單位的許多產品或商品所組成的復雜現象總體數量方面的總動態。
它有兩種計算形式:
⑴綜合指數——是將報告期總量指標值與基期總量指標進行比較形成的指數。它反映報告期比基期增長(減少)的情況。
⑵平均指數——是從個體指數出發,運用加權平均數的方法來編制的總指數。它是綜合指數的變形。
它有兩種計算方法:算術平均數指數和調和平均數指數。
❺ 總指數兩種計算方法的特點
總指數計算有綜合指數和平均數指數兩種計算方法,適用於不同環境下應用。
綜合指數計算要求全面掌握各項因素的基期和報告期的數據。在數據量非常大社會經濟統計來說,對國民經濟影響不是很重要的量,為了能快速、經濟地了解經濟整體運行情況一般對這些因素不加以考察,而只是在重要的因素之間進行指數的計算。有的時候由於取得或者沒有必要取得資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數量對待替代的辦法來進行指數的計算,此時需要採用平均數指數。
❻ 總生產成本指數 產量指數 單位成本指數 都怎麼算 什麼公式 勞動生產率總指數怎麼算
單位成本總指數Ip=∑p1q1/∑p0q1
產量總指數Iq=∑p0q1/∑p0q0
總成本總指數Ipq=∑p1q1/∑p0q0
勞動生產率=∑v1t1/v0t0 (v:勞動生產率;t:平均職工人數)
如果月末某種產品全部完工,該種產品生產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費用總額,就是該種完工產品的總成本,用完工產品總成本除以該種產品的完工總產量即可計算出該種產品的單位成本。
如果月末某種產品全部未完工,該種產品生產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費用總額就是該種產品在產品的總成本。
如果月末某種產品一部分完工,一部分未完工,這時歸集在產品成本明細賬中的費用總額還要採取適當的分配方法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進行分配,然後才能計算出完工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6)總指數的計算方法是擴展閱讀:
生產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各項直接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貸記「原材料」、「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產車間應負擔的製造費用,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貸記「製造費用」科目。
輔助生產車間為基本生產車間、企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提供的勞務和產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給各受益對象,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輔助生產成本)。
企業已經生產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以及入庫的自製半成品,應於期(月)末,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
❼ 總指數的計算方法
總指數的任務是:綜合測定由不同度量單位的許多產品或商品所組成的復雜現象總體數量方面的總動態。
它有兩種計算形式:
⑴ 綜合指數——是將報告期總量指標值與基期總量指標進行比較形成的指數。先綜合,後對比。
⑵ 平均指數——是從個體指數出發,運用加權平均數的方法來編制的總指數。先對比,後平均。
❽ 銷售量總指數計算公式是什麼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個體價格指數Kp甲=報告期p甲/基期p甲=10/8*100%=125%
個體銷售量指數Kq甲=報告期q甲/基期q甲=60/50*100%=120%
個體價格指數Kp乙=報告期p乙/基期p乙=14/12*100%=117%
個體銷售量指數Kq乙=報告期q乙/基期q乙=160/150*100%=107%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8)總指數的計算方法是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
由於使用價值、計量單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沒有經濟意義。為了解決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問題,得到反映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個別現象數量的總量指標,就需要引入一個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為能相加的現象,這個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總量指數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實物總量對比形成,如不同時期的糧食總產量或工業總產量對比形成的總產量指數;也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價值總量對比形成,通常稱為價值指數,如不同時期的工業總產值、產品總成本、商品銷售額等對比形成的價值指數。
❾ 總指數的兩種計算形式是( )。 A.算術平均數指數和調和平均數指數; B.個體指數和綜合指數; C.綜合指數
總指數的兩種計算形式是( C)。
A.算術平均數指數和調和平均數指數; B.個體指數和綜合指數;
C.綜合指數和平均數指數; D.可變構成指數、固定構成指數和結構影響指數。
❿ 綜合指數法的計算問題
計算總指數的基本方法有綜合法和平均法兩種。由綜合法計算的總指數稱為綜合法指數,由平均法計算的總指數稱為平均法指數。
綜合法指數是通過兩個綜合總量對比來綜合反映多個個體的總變動程度。其關鍵在於引入同度量因素以解決多種不同事物由於不同度量而不能加總的問題,得到一個可以加總的綜合總量,然後將同度量因素固定在某一時期,使不同時期綜合總量對比的結果只反映所研究指標(指數化指標)的變動。
平均法指數是對個體指數進行加權平均來綜合反映多個個體的變動程度。其關鍵在於選擇哪一種平均方法以及權數的確定。
二者都是計算總指數的基本方法,具有獨特的意義,在一定條件下又存在變形關系。根據計算綜合法指數的一般原則,數量指標綜合法指數可以變形為採用算術平均法、以基期總量為權數的平均法指數,而質量指標綜合法指數可以變形為採用調和平均法、以報告期總量為權數的平均法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