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權置換補償是怎樣的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徵收人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是怎樣的的知識,跟著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是怎樣的
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徵收人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通常發生在被徵收人不願意獲得補償資金去市場購房的情況下,由徵收人提供合適的房屋對被徵收人進行妥善安置。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准
1、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准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
2、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准。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准。
3、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4、用於拆遷安置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每戶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不得低於45平方米。對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他處無住房並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按不低於45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准戶型進行安置。45平方米以內的差價款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實際成本價結算,超過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結算。拆遷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住宅房屋,應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5、同時,在拆遷補償中,對弱勢群體及獨生子女等家庭予以傾斜。
6、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2. 房屋拆遷置換比例一般是多少
房屋拆遷置換不是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住宅貨幣補償價格包括房屋重置價格和區位補償價格兩部分。區位補償價由基準地價和拆遷房屋標准房價組成。重置價格是重置價格和已拆遷房屋新折扣的結合。
其中,K為容積率修正系數。房屋拆遷補償價計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遷的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
(2)房屋產權置換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指開發項目不涉及住宅建築或容積率,不能搬遷的原因。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通過增加或減少產權來實現同一價值的產權置換。
2、拆遷安置:開發商可以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拆遷安置。
目前,我國主要城市的拆遷補償人均面積最低,如上海,人均面積最低的22人,因此拆遷安置。
3. 拆遷房屋產權置換標準是什麼
房屋拆遷的產權置換比例最低為1:1,也就是原房屋產權面積多大,拆遷安置房的產權置換面積就必須多大。不同的房屋建築結構會有不同,會根據建築的情況補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房屋補償方式。
4. 產權置換補償面積怎麼算
不同地區產權置換補償面積的計算方法不同,要根據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制定的徵收補償政策進行判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5. 拆遷房屋產權置換標准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的產權置換比例最低為1:1,也就是原房屋產權面積多大,拆遷安置房的產權置換面積就必須多大。不同的房屋建築結構會有不同,會根據建築的情況補差價。
對於住宅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各地的一般作法是,當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且在規定安置標准內的,超過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