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追訴時效起止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 刑法 》第87條規定, 追訴時效 有以下四種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 有期徒刑 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 刑罰 ,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一個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一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一個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 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 從犯 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 罪名 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後罪是什麼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後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2. 追訴時效期限怎麼算
一般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並不是所有情況都是這樣。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例如:對於非法拘禁罪,屬於典型的繼續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時,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狀態結束時犯罪終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另外,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追訴時效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3. 追訴時效期限怎麼算
追訴時效期限按以下方式起算: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後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欠款追訴時效期限怎麼算
欠款追訴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4. 追訴時效期限是怎麼算的
追訴時效期限計算如下:
1、一般犯罪的計算。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法律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准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或繼續犯罪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就連續犯而言,是指最後的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完成之日。就繼續犯而言,是指處於持續狀態的一個犯罪行為的結束之日。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從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5. 追訴期怎麼計算時間
【法律分析】
追訴時效期限的起算方式為:1.一般情形下,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2.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期是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有效期限內,司法機關可以行使追究權,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巳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 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因而導致法律後果消滅。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6. 如何計算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根據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
追訴時效是法律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殊情況外,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得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理。追訴時效期限的計算方式: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7. 追訴期怎麼計算時間
追訴期計算時間方法如下:
1、如果判處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的,經過了十年不再追訴;
2、判處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3、判處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4、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
5、如果超過二十年仍認為需要追訴,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相關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對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
1、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根據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追訴的期限從犯犯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8. 追訴時效如何算
我國刑法追訴時效是如何計算的?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准亦相應不同:(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准,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