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費稅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有
消費稅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有如下: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等於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等於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等於成本加利潤除以1減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等於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等於材料成本加加工費除以1減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等於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等於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除以 一減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 等於組成計稅價格 乘以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等於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除以1加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等於購進原價乘以1加利潤率除以1減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應納稅額等於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② 消費稅的計算方法
當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計稅方法。
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一)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二)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
我國消費稅對卷煙、白酒、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實行定額稅率,採用從量定額的辦法征稅,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6.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適用稅率
7.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
銷售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價外收費
(2)消費稅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
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屬於流轉稅的范疇。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是對特定貨物與勞務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就其本質而言,是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費)環節徵收的稅。消費稅之「消費」,不是零售環節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