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7311的24點怎麼算
關於低瓦斯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商榷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組織礦井生產能力核定,較准確地評價了礦井的生產能力,為規劃國家煤炭合理開發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化的不斷深入,有些煤礦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超能力生產,甚至釀成了重大事故。為了遏制煤礦事故,煤礦安全管理(監察)部門將制止煤礦超能力生產作為重要問題來抓。因此,如何評價礦井的生產能力,已成為重要的課題,其中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成為問題的焦點。本文通過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問題,結合現場實際,就低瓦斯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礦井是否超通風能力生產的評價依據,提出的拙見,供商榷。
1原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問題(對於低瓦斯礦井)
原公式P=(Q×350)÷(q×K×104)萬t/a
式中P——通風能力,萬t/a;
Q——礦井總進風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數據),m3/min。
q——礦井日產噸煤的需要風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礦井平均需風量除以上年度的礦井平均日產量),m3/t;
K——礦井通風系數,大型礦井1.15~1.5;中小型礦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問題:
(1)該公式未考慮礦井通風系統的實際通風能力。公式中的「Q」為上年底礦井實際總進風量。未考慮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工況調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風機的富裕能力及礦井通風網路的最大通過能力。
(2)該公式不應再取「礦井通風系數」。在計算礦井需要風量時,已考慮了「礦井通風系數」,該公式重復取「礦井通風系數」,導致計算結果偏小。
2修改意見
將公式修改為P=(Q×350)÷(q×104),萬t/a
式中Q——礦井通風網路的實測最大通風量。即根據當前的礦井通風網路,在礦井主要通風巷道風速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的條件下,調整主要通風機工況,實測主要通風機的能提供給網路最大風量,m3/min;
q——礦井平均日產噸煤的需要風量,m3t。
3計算實例
3.1礦井通風概況
某煤礦主採煤層為石炭二迭系3(3上、3下)層煤,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為易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性,其爆炸指數為38.12%~42.6%。2003年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為0.398m3/t,絕對湧出量為5.597m3/min,為低瓦斯礦井。礦井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抽出式通風,由副進進風,南、北風進回風。南、北風井各安裝2台G4-73-11No28型離心式風機,1台工作,1台備用,電動機額定功率為630Kw,額定轉速589r/min,前導器為0~9孔。2003年12月礦井的總進風量為13675m3/min,負壓為1292.3Pa,礦井有效風量率86.2%,等積孔8.0m2。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為6孔,電機實際功率為409.5kW;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為7孔,電機實際功率為442.7kW。通風機處於安全、穩定、合理、經濟狀態下運行,礦井反風設施齊全、可靠。
2003年礦井平均需風量13521m3/min,年產原煤726萬t,平均日產量2.07萬t。
3.2按原煤炭部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計算
P=(Q×350)÷(q×K×104),萬t/a
式中 Q=13675m3/min;
q=13521/(2.07×104)=0.65m3/t;
K取1.15。
則:P=(13675×305)÷(0.65×1.15×104)=640萬t/a
3.3按修改後的通風能力核定公式計算
3.3.1礦井通風網路實測最大進風量Qmax
為核定的目前通風網路下礦井最大通風能力,編制了《礦井最大通風能力測試方案》,於2003年11月對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從7孔調到9孔狀態下進行測試,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從6孔調到9孔狀態下進行測試,實測數據見表1、表2。
從實測數據可以看出:
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處於9孔位置時南翼總進風量Q1=9652m3/min;
北風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處於9孔位置時北翼總進風量Q2=9088m3/min。
礦井主要通風機前導器處於最大位置9孔狀態下運行,從2002年、2003年主要風機性能測定「通風機性能曲線」可以看出:每個實際工況點,都位於通風機特性曲線駝峰點的右側、單調下降的直線段上,說明主要通風機處於安全運行狀態;風機效率都大於60%,工作風壓小於最高風壓的90%,通風網路無風速超限地點,因此礦井最大進風量為:Qmax=18740m3/min。
3.3.2礦井通風能力計算
P=(Q×350)÷(q×104)
=(18740×350)÷(0.65×104)
=1009萬t/a
即:井最大通風能力為1009萬t/a。
4結論及意見
(1)原計算公式結果偏小。按照原煤炭部的計算公式, Q(礦井總進風量)取的是上年底的數據,未考慮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工況調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風機的富裕能力,以及礦井通風網路的最大通過能力,使得結果嚴重偏小。另外由於重復計算K(礦井通風系數),使得計算結果比礦井當年的通風能力還要小。2003年礦井實際產煤726萬t,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量都能滿足《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風量計算細則》要求(礦井需風量為13521m3/min),即使礦井通風系統能力已達到極限,礦井通風能力應該是726萬t/a,而不應是640萬t/a。按原公式,假設Q(礦井總進風量)與礦井需要風量一致,則上述公式則可以簡化為:
P=(Q×305)÷(q×K×104)
=(Q×350)÷[(Q÷上年度的產量)×K]
=上年度的產量÷K
=726÷1.15=613萬t/a。
也就是說2003年的通風能力為726萬t/a,2004年在通風系統沒有變化的情況下,通風能力卻變成了631萬t/a。
(2)修改後的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綜合考慮了主要通風機的富裕能力,以及礦井通風網路的最大通過能力,計算結果更符合實際。
(3)當礦井主要通風裝備或礦井通風網路有較大變化或礦井采、掘能力有較大變化時,應重新核定礦井通風能力。如果將計算結果作為下年度甚至未來幾年的依據,則該公式還應考慮:①工作面單產單進變化的因素對平均日產噸煤需風量的影響;②礦井網路變化的影響。對於低瓦斯礦井來說,礦井需風量主要受採掘工作面等用風地點個數的影響,而與工作面的單產單進水平關系不大。公式中的「q」為平均日產噸煤需要的風量,即上年的礦井實際需要風量除以礦井平均日產量。未考慮工作面的單產單進有較大變化時,「q」相應地發生較大變化。當礦井主要通風裝備或礦井通風網路的較大變化時,主要通風機的能力和礦井通風網路的最大通過能力,都將發生較大的變化。
(4)上述公式的計算結果,只能作為評估礦井生產能力的依據,不能作為判定礦井通風能力是否超通風能力的標准。判定礦井通風能力是否超通風能力,應以《煤礦安全規程》及其授權制定的「礦井風量計算方法」為標准,即核定其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風量是不符合規定。
❷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附件3: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採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採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統、副井提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系統和地面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采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准為:
(一)30萬t/a以下煤礦以1萬t為檔次(即1、2萬t/a……);
(二)30萬t/a至90萬t/a煤礦以3萬t為檔次(即33、36
萬t/a……);
(三)90萬t/a至600萬t/a煤礦以5萬t為檔次(即95、100
萬t/a……);
(四)600萬t/a以上的煤礦以10萬t為檔次(即610、62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准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系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地點所需風量要符合規程規范要求。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核定生產能力的依據。
第七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參數,必須採集已公布或上報的
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數據,經統計、分析、整理、修正,並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准:
(一) 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數據;
(三) 采區回採率達到規定標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 「三個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開采及特殊開採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層、難易開採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采情
況;
(八) 按規定批準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注銷、報損、地質及
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 有無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第九條 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
後的服務年限應不低於煤礦設計規范對各類型礦井(露天)服務年限的規定。達不到上述規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 提升系統設備、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范要求,
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 提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 提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
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達到2~4h。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時間16h計算。若採用定量裝載並實現數控自動化運行、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升機,或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且設有井底中央煤倉時,每日提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 主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一)主井採用箕斗、礦車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萬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裝滿系數。立井提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斗提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勻系數。井下有緩沖倉時取1.1,無緩沖倉時取
1.2;
K2—提升設備能力富餘系數,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環時間,s/次。
(二)主井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時,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35°
k 帶寬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輸送機帶寬,m;
v—輸送機帶速,m/s;
C—輸送機傾角系數,按下表取值,當輸送機傾角在25°~28°時,按20°~25°外推計算取值:
輸送機傾角 0°~8° 8°~16° 16°~20° 20°~25°
C 1~0.97 0.97~0.88 0.88~0.81 0.81~0.72
k1—運輸不均勻系數,取1.2;
γ—鬆散煤堆容積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當乘人時,應扣除運送人員時間。
2.鋼絲繩牽引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k』+k」—輸送機負載斷面系數,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動堆積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3. 按實測的輸送機狀況計算公式:
A=3600×330 (萬t/a)
式中:w—單位輸送機長度上的負載量,kg/m。該參數實測時,應根據在用輸送機實際情況,同時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電動機、減速器等的運行情況,找出其變化規律後,確定準確的計算參數。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第十三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是指從副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5h計算。
第十四條 副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班。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升降工人時間為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有綜采工作面的礦井為1.6~1.8倍(全部為綜採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升降工人時間的20%。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升系統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升時間6h計算。
第十六條 混合井提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環時間,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環時間, 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環時間,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葯、設備、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環時間,s/次;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班,有關規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勻系數,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七條 核定井下排水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完善,設備、設施完好,運轉正常,經具備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有依法批準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預測的突水量,並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第十八條 排水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能力分別核定,然後根據礦井排水系統構成和各級涌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從依法批準的礦井地址報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涌水量數據中,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時,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應按規定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時:
V≥2(Qs+3000)(m3)
且應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s—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2.礦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n—工作水泵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時的能力,萬t/a;
Bm—工作水泵加備用水泵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兩種計算結果取其小值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
第五章 供電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九條 核定供電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供電系統合理,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完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運行正常;
(二)供電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運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管理維護制度健全;
(三)年產6萬t及以上的礦井應有兩迴路獨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的電源線路;
(四)年產6萬t以下的礦井採用獨立的、未分接任何負荷的單迴路電源供電時,應有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礦井設備可靠運轉的備用電源。
第二十條 供電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正常情況下,兩迴路電源線應採用分列運行的方式。當採用一迴路運行時,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能力核定計算為工作線路和工作變壓器的折算能力,備用線路、備用變壓器、備用發電機組不計入供電容量。
(二)電源線路的供電能力,需符合允許載流量的要求,並應滿足線路壓降不超過5%的規定。
(三)電源線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電源線路的折算能力,萬t/a;
P—線路合理、允許的供電容量,kW。按線路允許的載流量計算,但線路電壓降不得超過5%;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採用上年度的實際噸煤綜合電耗。
(四)主變壓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16 (萬t/a)
式中:A—變壓器的折算能力,萬t/a;
S—工作變壓器容量,kVA;
ψ—為全礦井的功率因數,取0.9;
w—礦井噸煤綜合電耗,kWh/t,同電源線路能力核定計算式採用數。
(五)井筒電纜可不折算礦井生產能力,但需保證當任何一迴路發生故障或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仍能擔負井下全部負荷用電,安全載流量及電壓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運輸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條 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井下運輸系統完善,保護齊全,運轉正常;
(二)傾斜井巷內按規定裝備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
(三)各種行車、調度信號設施齊全,安全標志齊全、醒目,車場、巷道內照明符合規定。
(四)井下採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所用設備必須為防爆型。
第二十二條 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井下運輸系統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順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運輸能力;
(二)核定井下運輸系統能力時,若實測數據大於設備額定能力,以設備額定能力為准;若實測數據小於設備額定能力,以實測數據為准;
(三)井下運輸系統中最小的環節(或設備)能力為井下運輸系統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運輸系統有多個獨立的系統時,其核定能力為各獨立系統最小環節能力之和;
(五)當採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帶式輸送機計算公式計算,其中k1不均勻系數取1.1, 大巷為平巷運輸時,傾角系數C取1.0;
(六)當採用電機車運輸時,大巷運輸及井底車場通過能力按下式計算:
A=60×16×330 (萬t/a)
式中:N—每列車礦車數,輛/列;
G—每輛車載煤量,t/輛;
R—通過大巷運輸矸石、材料、設備、人員等占原煤運量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15;
T—大巷中相鄰兩列車間隔時間,min/列。按下式計算:
T= (min/列)
式中:L—大巷運輸距離,m;
V—列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n—運煤列車的列數,列。
井下軌道運輸僅承擔輔助運輸時,不核定其能力。
(七)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井下主要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330×60 (萬t/a)
式中:A—運輸能力,萬t/a;
t—每天工作時間,取16h;
G—膠輪車載重量,t/台;
k1—運輸不均衡系數,取1.2;
n—膠輪車平均日工作台數,台;
T—運輸一次循環時間,min/次。
T=
式中:L—加權平均運輸距離,m;
v—膠輪車平均運行速度,m/min;
t1—裝車調車時間(含中途停車時間),min;
t2—卸載調車時間,min;
用該公式計算出結果後,須按下列驗算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然後取其小者為礦井運輸能力:
A』=60×16×330 (萬t/a)
式中:A』—井底車場和大巷通過能力,萬t/a;
G—膠輪車載重量,t/次;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
R—運輸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勻系數,取1.2;
T』—大巷中相鄰兩車間隔時間,min,取0.5。
(八)當採用無軌膠輪車作為輔助運輸時,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kx (萬t/a)
式中:A—輔助運輸核定能力,萬t/a;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運材料重量,t/次;
tc—運材料車間隔時間,s;
D—每班運其他材料次數,次/班,按5~10次計(指運炸葯、設備、長材料等)
tQ—運其他材料車間隔時間;s;
tR—每班人員進出井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總和,s;
R—矸石占原煤產量的比重,%;
PG—每次運矸石重量,t/次;
tG—運矸石車間隔時間,s;
kX—運輸線路系數,單線時為0.5, 完全形成環線時為1,平硐以下形成環線時為0.8。
公式基礎:
1.進出井運人車輛間和與其他車輛間隔時間按60s計算;
2.每車乘人數量,加長車不超過18人,雙排座車不超過16人;
3.運送其他人員車輛間隔時間為30s;
4.材料車相互間隔時間按30s計算。
(九)所有使用內燃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必須按車輛尾氣排放
量和巷道中廢氣濃度核算合理的車輛使用數,以確定礦井的最大運輸能力。
(十)暗斜井運輸能力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公式計算。
第七章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條 核定採掘工作面能力必備條件:
(一)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採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二)嚴格按定編定員標准組織生產;
(三)條件允許的煤礦應採用長壁式開采;使用連續採煤機的可以採用房柱式或短壁式採煤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進行復采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開採的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有按規定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采區生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供電、運輸等系統,嚴禁非正規下山開采;
(六)必須保證回採工作面的正常接續,均衡穩定生產,「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大中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1年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4~6個月以上。小型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達到2~3年以上,准備煤量可采期應達到8~10個月以上,回採煤量可采期應達到3~5個月以上。
第二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准:
(一)核查礦井各可採煤層厚度、間距、傾角、生產能力、期末可采儲量和煤層結構,以及礦井開拓方式、採煤方法,核查現生產水平、采區和採煤隊個數、准備采區及掘進隊個數等情況;
(二)核查分析現生產采區和准備采區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煤層頂底板情況、采區巷道布置、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數量和位置等情況;
(三)採煤工作面能力根據前3年回採工作面的實際情況,按不同煤層厚度(厚、中、薄煤層)、不同採煤工藝(綜采、綜放、高檔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計算回採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產能力:
AC=10 4L•T•P•N(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T—採煤工作面平均年推進度,m;
P—平均煤層生產能力,t/m2;
N—採煤工作面平均個數,個;
(四)掘進工作面年掘進煤量根據前3年掘進工作面的實際資料,計算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和年掘進煤量;
C=
式中:C—掘進煤占回採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進煤量總和,萬t;
GC—前3年回採煤量總和,萬t。
掘進煤量為:
AJ=AC•C(萬t/a)
(五)根據前3年的採煤工作面平均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計算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A:
A=AC+AJ=(1+C)AC(萬t/a)
前3年礦井年平均採掘生產能力可作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核定生產能力。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的核定:
由於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或技術改造移交時間短,或採煤工藝變化(如由分層開采變為一次采全高), 或採煤機械化程度變化(如由炮采變為機采),或市場銷售制約等因素,前3年採掘工作面生產情況不能准確反映目前實際時,可根據採煤工作面循環作業圖表、近期礦井生產和今後3年採掘接替安排等情況,分別計算採煤工作面生產能力和掘進煤量,確定採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採用此方法,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採煤工作面能力計算公式為:
AC=10-4 l•h•r•b•n•N•c•a(萬t/a)
式中:AC—採煤工作面年生產能力,萬t/a;
l—採煤工作面平均長度,m;
h—採煤工作面煤層平均采高,m;放頂煤開采時為采放總厚度;
r—原煤視密度,t/m3;
b—採煤工作面平均日推進度,m/d;須提供證明依據;
n—年工作日數,d,取330d;
N—正規循環作業系數,%;應根據採煤設備技術性能、生產組織和職工素質等因素確定,一般取0.8;
c—採煤工作面回採率,%;按礦井設計規范選取;
❸ 煤礦超能力生產衡量標准
煤礦超能力生產的衡量標准:煤礦年實際生產能力超過通風生產能力核定。單位為t/d
日均產量=礦井年核定生產能力/330天。及以風定產。「全年不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這個是有規定的!
❹ 煤礦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的具體內容急求!!!!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❺ 煤礦產量超產規定
法律分析:對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煤礦,在按上限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應責令其停產整頓不少於1個月,並暫扣相關證照;煤礦恢復生產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落實驗收和簽字手續。對3個月內發現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煤礦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隸屬煤礦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並予以曝光。 對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的煤礦企業,要追究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於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煤礦開拓、准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採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❻ 超能力生產認定標准
超能力生產認定標準是超過月度產量計劃的110%或公告生產能力的1/12。出現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需要停產整頓,處以單位5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款,礦長3萬以上15萬以下,3個月兩次發生,吊銷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關閉礦井。
礦山超越能力開采通過超出采礦證載明的生產規模,進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來認定。變更生產規模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超能力生產可能侵犯到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嚴格治理煤礦超能力生產的通知》
一、超能力生產違背煤礦生產規律,是煤礦安全重大隱患,同時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加劇煤炭供需失衡矛盾。各產煤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堅決打擊煤礦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生產行為,有效規范煤礦生產秩序。
二、所有生產煤礦必須按照公告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煤礦全年產量不得超過公告的生產能力,月度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度產量不得超過公告生產能力的1/12。企業集團公司不得向所屬煤礦下達超過公告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及相關經濟指標。
❼ 煤礦超能力生產的衡量標準是什麼
生產能力核增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標准設計井型規模2級級差。露天煤礦和600萬t/a及以上井工煤礦以100萬t/a為一級級差。
一級安全生產標准化煤礦核增幅度可上浮1級級差,一井一面、實現智能化開採的一級安全生產標准化煤礦核增幅度可上浮2級級差,在此基礎上,井下單班作業人數少於100人的煤礦,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級級差。
(7)煤礦超能力生產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煤礦企業不得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要督促下屬煤礦嚴格按照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均衡組織生產。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月度產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能力的1/12。
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竣工驗收批復前,嚴禁違規組織生產。礦井開拓、准備、回採煤量的可采期應符合有關規定,安全煤量應符合要求,嚴禁採用剃頭下山開采,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生產。
❽ 下面的煤礦超能力生產的標准 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有對煤礦超能力生產的認定,但是沒有具體到每天產量,仔細想想如果煤層賦存不穩定,尤其放頂煤的工作面,煤層厚了,肯定產量就要高了,你總不能不放了吧。個人覺得規定到天不算合理,可能是你們地方規定吧。
❾ 煤礦方面,什麼叫超能力超強度臨界點是多少
煤礦的生產能力界定上都有明確規定,這個每個煤礦都不一樣。
21萬噸/年就是21萬噸,超一點也算超,就是他查不查你的問題。
我們礦240萬噸的採到150萬,來檢查的時候看到一個采區的回風不好還說超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