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個人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1號令規定:工資總額組成由下列六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包括: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4.運動員體育津貼。
(二)計件工資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包括: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2.各種物價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⑵ 正規勞動法工資是怎麼算的
根據相關的規定,工資是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數額來計算,但是雙方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且要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相符合。根據相關規定的工資計算方法: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11 天=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月=20.83天/月。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除以12月=21.75天。
3、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⑶ 勞動法的工資該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⑷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個人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⑸ 新勞動合同法工資標准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
員工在確定工作之前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會確定基本工資,一般公司承諾的多少,在最後發放時都會准確。如果並沒有填寫薪資標准,那員工的工資不會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或者不低於承諾工資的80%。一般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職稱工資+崗位工資+業績提成+績效獎金+滿勤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為X元,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X元/月績提成根據員工當月業績發放效獎金根據員工當月各方面績效表現給予獎勵勤工資根據考勤情況發放稱工資根據員工審核後的職稱標准發放位工資根據公司崗位標准發放。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一、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在政治經濟學中,資本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⑹ 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方法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1、在標准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⑺ 勞動合同法工資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1、在標准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