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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12-21 00:54:33

『壹』 雙倍工資怎麼

      雙倍工資計算應以應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當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貳』 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一、正面回答:
計算雙倍工資的公式為: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二、詳情分析:
雙倍工資即兩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雙倍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兩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且雙倍工資的期限適用標准不同,當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三十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三、雙倍工資有無時效限制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3、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叄』 雙倍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節假日雙倍工資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1)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是指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之規定。員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即在法定節假日中, 即使員工不上班,企業也應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樣,正常支付其日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企業如在法定節假日,如五一節,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加班工資為不低於其日工資的300%。即其加班工資日工資×300%。即不低於三倍工資。

綜上,按標准工時制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應付工資為: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應付法定節日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肆』 雙倍工資怎麼算

雙倍工資賠償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
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時效為一年。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3.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伍』 雙倍工資怎麼算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1、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當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
2、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應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2、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陸』 雙倍工資的計算標准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計算周期為入職之日起一個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前一天,即最長為11個月;扣除已發工資;雙倍工資應按已付工資計算,包括傭金、獎金、津貼和補貼。雙倍工資還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並且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柒』 雙倍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節假日雙倍工資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實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捌』 雙倍工資賠償怎麼算

一、雙倍工資賠償怎麼算
1、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當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
(2)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應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

『玖』 雙倍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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