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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2-12-19 02:24:21

①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延遲履行債務金額的計算標准如下:
1、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第二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②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具體為:遲延履行金=一般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金中,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

是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兩者互不影響。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屬人民法院執行權調控的范疇。是在民事執行的司法實踐中一種特定的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1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③ 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金怎樣計算

對於在法院執行中,怎樣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問題,牽涉到直個內容:計算標准和計算期限,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1、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3)最高法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解釋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在一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

④ 遲延履行金的最新計算方法

遲延履行金額的計算:債務利息務本金×計息天數(從判決確定的到期支付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一年。逾期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擔保費)×天數×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一年。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付款浮動(如目前為150%)。《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⑤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法律分析: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⑥ 2021年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遲延履行金怎麼計算: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其二是計算標准上的確定。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金自執行名義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計算標准上的確定。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准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准。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於金錢給付的數額標准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准問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損失被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
由此看來,有關遲延履行金相關法條的立法本意是根據執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請執行人有履行金錢或其他義務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況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執行人無利可圖,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願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並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一旦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並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至於履行期滿後,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所以 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於時間上的寬限,並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權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由於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於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應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的。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於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於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至於"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的觀點,未考慮到判決生效日會因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造成計算失誤。且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履行給付義務時,違約金應連同主債務一起作為計算銀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數,故應是一個容易確定的數字,而按照上述觀點計算違約金很難及時得出明確的結果,在實踐中不具備操作性。

⑦ 強制執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1、計算標准: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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