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法工齡計算方法
一、勞動法工齡計算方法是什麼
1、計算勞動者工齡主要有三種方法。如下:
1、連續計演算法;
2、合並計演算法;
3、工齡折演算法。需要區分清楚勞動者的工齡與司齡,一般來說從勞動者開始參加工作開始就會開始計算工齡,但通常說的司齡則往往是指勞動者在某一家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實習期間是否算入工齡
勞動者在單位實習期間應當算工齡。 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是因為公司方面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相反,如果公司不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情形,勞動者的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另外,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㈡ 工齡的計算方法有幾種
法律分析:工齡計算方法: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2、合並計算: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㈢ 工齡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
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計算。
企業職工退休,計算退休待遇不再按照工齡,而是繳費年限,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計演算法:具體計算時間是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算至離職之日這段時間,如果期間有工作調度的,也不中斷計算;
2、合並計演算法:如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為用人單位調整等非主觀原因中斷工作了一段時間的,應當扣除中斷的時間,把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即為工齡;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人可用此法計算,比如實際工作一年,按一年半進行工齡折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調整而發生崗位調動的,其調動前後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但是連續計算的前提是勞動者檔案中有調動審批表等調動手續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㈣ 工齡如何計算
企業工齡工資應當按照該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數分段計算,工齡是指職工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企業執行工齡工資的政策各不相同,具體應當根據員工所在單位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法律沒有統一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