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社保滯納金根據各險種繳納總數*滯納天數*萬分之五來進行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政策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因特殊困難暫時沒有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的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批准,可以暫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暫停期不超過6個月。當最後期限到來時,該單位需要全額償還遞延的社會保障費用和銀行存款利息。延期期間不得收取滯納金。
此外,根據有關規定,如有:個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延期繳費期滿後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當地稅務機關將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依法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其存款中相當於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扣押、查封相當於應繳納數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B. 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後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養老保險不再加收放大系數。
滯納金計算規則及方法如下:
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C. 單位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滯納金按天收取萬分之五,從每月繳費超出繳費期限開始算
比如1月單位應交社保費10000元,未繳納,從2月開始,每天按5元收滯納金
去補交最好直接帶支票,社保局算完費用,直接填支票。如果第二天再去繳費,社保局會再加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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