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
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主要指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或排污量等量或減量置換。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就是對於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必須首先通過在全國或某一個區域(集團公司)內淘汰落後產能、整合重組原有企業,把落後產能或技術含量比較低的產能淘汰,之後再增加新產能,新建、擴建項目新增產能應等於或小於淘汰的產能,只有在減少或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才能審批新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核准和支持單純擴大產能的項目。排污量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新建、擴建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應等於或小於淘汰項目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只有在減少或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前提下才能審批新的建設項目。
⑵ 2018年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2018年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保障資金投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大氣污染網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職責,協調處理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所在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農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報道大氣環境保護情況,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自然地理、氣象條件,合理確定產業結構布局、城市功能分區,形成有利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制定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編制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條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式控制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的重點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減排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對超過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規定實行削減量的倍量替代。
前款所稱倍量替代,是指通過技改、整改、關閉項目等措施削減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來抵消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削減量必須達到新增量一定的倍率。
第十三條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總量減少的原則,進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繳納排污費。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責任;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採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准。
鼓勵排污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運營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
第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監測、監控等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
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站點選址。
監測站點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除國家、省級資金外,不足部分由財政予以保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施第三方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實時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突發大氣污染事件、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應急響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能源發展規劃,改善能源結構,合理控制燃煤消費。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目標責任管理實施方案,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解到縣級市、區及重點行業,實現燃煤總量負增長。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前,應當滿足所在地區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實行消費量減量替代。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區域熱電聯產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支持大型發電廠、熱電廠集中供熱技術改造及供熱管網建設,替代供熱范圍內的小熱電及供熱鍋爐。
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原有鍋爐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當進行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燃煤工業窯爐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納入整治計劃的燃煤工業窯爐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二節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實施落後產能淘汰計劃,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紙、鉛蓄電池等行業,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過剩產能退出機制,支持鼓勵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退出或者轉型發展。
第二十八條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葯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
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企業在開停工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防範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
第三十條工業塗裝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並建立台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按照要求記錄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相關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廢棄物產生量,合理規劃廢棄物焚燒設施布局,提高廢棄物處置能力。
廢棄物焚燒企業應當對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工況實行在線監測,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廢棄物焚燒企業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置顯示屏,公布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火(熱)電、鋼鐵、水泥、建材、石化、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並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鼓勵其他排污單位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節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農業、水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倡綠色出行,引導和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船。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等行業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船。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高排放車輛禁行、限行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適時擴大禁行、限行區域和時段。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用於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鼓勵機動車所有人自願提前報廢高排放車輛,提前報廢高排放車輛的,其所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補貼。
第三十六條禁止加油站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商務部門應當推進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加油站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經維修、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排放標准,或者在環保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環保檢驗周期內未取得環保標志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予以報廢。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污染控制,採用綠色維修技術,使用節能環保型烤漆房,配備漆霧凈化裝置和有害揮發物凈化裝置。
第三十九條新建碼頭應當配套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後應當先行使用岸基供電。
第四十條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公安等部門發現在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維修,經復檢達標後方可使用。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按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報工程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揚塵監控設施,並與監管部門聯網。
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密目安全網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有條件的,實行全封閉施工。
拆除工程完畢後不能在七日內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建設單位不明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設置阻水溝、車輛清洗坪和污水沉澱池。施工車輛未經除泥、沖洗不得上道路行駛。
運輸散裝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的車輛、船舶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並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四十五條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港口碼頭、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採取地面硬化、圍擋、遮蓋、密閉和其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物料的輸送、裝卸過程應當採取密閉、吸塵、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第四十六條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推進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五節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農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並定期清洗維護,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營業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並逐步實現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居民居住區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設施。
第五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價格等政策,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建立完善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市、區農業部門應當推廣使用低污染農葯等產品,減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鼓勵應用緩釋、有機無機復混等新品種肥料,降低氣態氨的排放量。
第五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並公布的類別和名錄,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入整治計劃的燃煤工業窯爐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未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的,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企業在開停工維修、檢修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棄物焚燒企業未對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工況實行在線監測,或者未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廢棄物焚燒企業主要出入口未設置顯示屏,公布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接受公眾監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密目安全網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居民居住區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⑶ 什麼叫做「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倍量削減量替代」請高手指點,必有重謝!
雖然是摘抄的,但這段話夠直白了吧!
趙華林解釋說:「像『現役源倍量削減替代』這句話,解釋起來也很簡單,就是如果你想新上一個1噸的排放項目,那麼你必須在舊有項目中,削減至少2噸的排放量。『十一五』期間,火電行業的『上大壓小』,還是以1噸換1噸的項目,而『十二五』期間,就變成削2噸才能換1噸了。只有這樣,排放總量才能下來,排放總量下來了,整體空氣質量改善才有基礎,才可能實現增產減污。」
⑷ 福建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福建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總量指標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進排污權交易,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確保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類新(改、擴)建項目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審核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地對特徵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新(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准入條件和相關政策規定,充分考慮當地環境質量和區域總量控制要求,立足於通過「以新帶老」、削減存量,努力實現企業自身總量平衡。
確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增部分應按規定比例要求進行削減替代,實現區域平衡。
排污權交易試點期間,試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排放總量應通過交易取得;其他行業確無法調劑解決的,可向試點行業購買。
第五條 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符合區域和集團(企業)總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一年度減排任務的區域和集團(企業),暫停審核其新增相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改、擴)建項目。
第二章 替代原則
第六條 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通過實施減排措施,所削減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作為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替代來源。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消減量的調劑、交易原則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家和省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排污行業、集團(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確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總量指標應在本行業、集團(企業)內取得。
第八條
辦理變更環評的,原批復的總量指標及來源可繼續用於本項目,不足部分和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須重新核定。
第九條 火電廠削減量原則上不得用於非電力行業建設項目;機動車和農業源削減量不得用於工業類建設項目;企業減產或停產產生的削減量不得用於指標調劑。
第十條 實行重點區域和行業總量倍量調劑,其倍量調劑比例為以下各單項比例的乘積:
(一)化學需氧量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按不低於1.2 倍調劑;氨氮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氨氮排放量,按不低於1.5 倍調劑;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不低於1.2 倍調劑;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於1.5 倍調劑;
(二)重點流域上游的水污染型工業企業的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於1.2 倍調劑;
(三)城市建成區的大氣污染型工業企業的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於1.5 倍調劑;
(四)工業園區外的工業企業的新增排放量,按不低於1.2 倍調劑;
(五)實行減排績效評估的重點行業,其總量調劑比例另行規定;
(六)其他未作明確規定的行業新增排放量,按不低於1倍調劑。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不低於上述標準的調劑比例和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國家負責審批的項目的總量調劑或交易來源,應為總量減排本五年規劃期內實施減排措施的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指標調劑或交易原則服從環保部總量調劑規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來源於總量調劑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徵求被調劑企業同意後,逐級出具初審意見,作為環評文件的附件報送有權審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排污單位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的,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即應提出總量指標;按照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污權交易來源限制條件進行交易,並在該項目環評批復前,按交易憑證補充總量來源和調劑方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調劑審核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或省級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核,並出具初審意見報省環境保護廳。
(二)由市、縣級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負責審批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總量指標進行審核。
(三)與國家簽訂總量減排責任書的集團(企業)的建設項目,由集團(企業)負責提出總量指標來源及調劑方案,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技術評估、審查過程中,若核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高於原估算量,超出部分的總量指標來源於總量調劑的須報送相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超出部分的總量指標需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的,按照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污權交易來源限制條件進行交易,並在該項目環評批復前,按交易憑證補充總量來源和調劑方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及調劑方案完成情況,作為同意其試生產和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建立建設項目總量動態管理系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該系統,及時填報區域內新(改、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來源和調劑量的情況。加強跟蹤核查,杜絕調劑量指標重復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的界定范圍如下:
(一)化學需氧量主要排放行業包括:制漿造紙、製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印染、合成氨、發酵類制葯等。
(二)氨氮主要排放行業包括:製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印染、合成氨、發酵類制葯等。
(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業包括水泥熟料製造、鋼鐵冶煉、燃煤(油)電廠、平板玻璃、合成革與人造革等。
(四)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包括水泥熟料製造、火力發電、合成革與人造革等。
本條中涉及的各行業根據國家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范圍確定。
第十八條 重點流域上游指閩江水口電站大壩以上,九龍江北溪江東北引橋閘以上、西溪橋閘以上,敖江塘坂水庫大壩以上,晉江金雞閘以上,汀江閩粵交界(永定縣汀江橋)以上,木蘭溪木蘭陂以上,龍江東張水庫大壩以上、交溪賽岐大橋以上的流域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准入審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程。
⑸ 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模式。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各責任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政府委託對本級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協調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國土資源、煤炭、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林業、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查處大氣環境保護執法領域職務犯罪行為。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依法查處大氣環境保護執法領域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並逐步改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規劃執行情況,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第九條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議制、責任追究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結果應當定期在新聞媒體公布。
實行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大氣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評估、修訂。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市、縣、鄉三級環境監管平台。
市人民政府設立網格化環境監管指揮中心,負責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分解、指揮調度、受理投訴舉報等工作。
市網格化環境監管指揮中心對投訴舉報應當統一受理、及時移交、辦結回告。鼓勵公民舉報大氣污染行為,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削減和控制排放總量。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擬訂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其新增的大氣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應當實施倍量替代。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制度。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大氣污染源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路。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監管單位。重點監管單位名單、相關責任人名單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重點監管單位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運行管理。
⑹ 2019年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保障資金投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大氣污染網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職責,協調處理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所在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農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報道大氣環境保護情況,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自然地理、氣象條件,合理確定產業結構布局、城市功能分區,形成有利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制定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編制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條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式控制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的重點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減排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對超過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規定實行削減量的倍量替代。
前款所稱倍量替代,是指通過技改、整改、關閉項目等措施削減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來抵消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削減量必須達到新增量一定的倍率。
第十三條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總量減少的原則,進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繳納排污費。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責任;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採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准。
鼓勵排污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運營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
第十六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監測、監控等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
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站點選址。
監測站點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除國家、省級資金外,不足部分由財政予以保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推行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施第三方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實時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突發大氣污染事件、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應急響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監察等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能源發展規劃,改善能源結構,合理控制燃煤消費。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目標責任管理實施方案,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解到縣級市、區及重點行業,實現燃煤總量負增長。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前,應當滿足所在地區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要求,實行消費量減量替代。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區域熱電聯產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支持大型發電廠、熱電廠集中供熱技術改造及供熱管網建設,替代供熱范圍內的小熱電及供熱鍋爐。
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原有鍋爐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當進行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燃煤工業窯爐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納入整治計劃的燃煤工業窯爐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二節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根據國家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實施落後產能淘汰計劃,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紙、鉛蓄電池等行業,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過剩產能退出機制,支持鼓勵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退出或者轉型發展。
第二十八條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葯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
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企業在開停工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防範管道排放和散逸排放。
第三十條工業塗裝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並建立台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按照要求記錄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相關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十一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廢棄物產生量,合理規劃廢棄物焚燒設施布局,提高廢棄物處置能力。
廢棄物焚燒企業應當對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工況實行在線監測,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廢棄物焚燒企業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置顯示屏,公布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火(熱)電、鋼鐵、水泥、建材、石化、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並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鼓勵其他排污單位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節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農業、水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倡綠色出行,引導和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船。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等行業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船。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高排放車輛禁行、限行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適時擴大禁行、限行區域和時段。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用於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鼓勵機動車所有人自願提前報廢高排放車輛,提前報廢高排放車輛的,其所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補貼。
第三十六條禁止加油站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商務部門應當推進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加油站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經維修、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排放標准,或者在環保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環保檢驗周期內未取得環保標志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予以報廢。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污染控制,採用綠色維修技術,使用節能環保型烤漆房,配備漆霧凈化裝置和有害揮發物凈化裝置。
第三十九條新建碼頭應當配套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後應當先行使用岸基供電。
第四十條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公安等部門發現在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維修,經復檢達標後方可使用。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按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報工程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揚塵監控設施,並與監管部門聯網。
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密目安全網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有條件的,實行全封閉施工。
拆除工程完畢後不能在七日內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建設單位不明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設置阻水溝、車輛清洗坪和污水沉澱池。施工車輛未經除泥、沖洗不得上道路行駛。
運輸散裝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的車輛、船舶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並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四十五條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港口碼頭、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採取地面硬化、圍擋、遮蓋、密閉和其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物料的輸送、裝卸過程應當採取密閉、吸塵、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第四十六條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推進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五節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農業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並定期清洗維護,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營業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並逐步實現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居民居住區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設施。
第五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價格等政策,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建立完善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市、區農業部門應當推廣使用低污染農葯等產品,減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鼓勵應用緩釋、有機無機復混等新品種肥料,降低氣態氨的排放量。
第五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並公布的類別和名錄,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入整治計劃的燃煤工業窯爐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未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的,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石油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企業在開停工維修、檢修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廢棄物焚燒企業未對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工況實行在線監測,或者未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廢棄物焚燒企業主要出入口未設置顯示屏,公布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接受公眾監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密目安全網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居民居住區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⑺ 沒有環評報告能判定是未驗先投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項目需要做環評卻沒有做,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但是問題中的項目已經建成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以該項目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期限,不能按照「未批先建」來處罰。
這是題外話,但是跳過環評不說總感覺很奇怪…
題主想問的是「如何確定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設環保治理設施?」。
其實這個問題不應該由我們來回答,應該由建設單位回答。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也就是說在一開始,建設單位就有義務確定「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設環保治理設施」。
依照題主的描述,該項目在開始的時候沒有進行這一設計,違反了上述規定,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且,由於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題主的問題到這里就回答完畢了,但我還想多說兩句。
題主在其他回答中的回復問題「項目是注塑機,也沒集中收集廢氣,不好監測怎麼辦?」,這完全是多慮了。
第一,注塑廢氣含VOCs,禁止無組織排放,僅憑這一點,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進行處罰(可以與違反三同時分別進行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第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有自己的監測技術導則,並不是說無組織就不好監測,可直接委託有資質的監測單位按相關要求進行監測,當然,根據第一點,這個項目根本就不用進行無組織的監測就可以處罰。
如果還有問題,歡迎評論區留言,一起探討。
回答參考/引用來源:
關於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vocs排放方式為無組織排放,需要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⑻ 生化湯為何要用米酒煮沒有米酒用何代替
可以使用白酒代替。
生化湯:
材料:當歸,川穹,桃仁(去芯),烤老薑,炙草(蜜甘草)。
做法: A米酒700cc,加入葯料,慢火煮1小時左右,約剩200cc,這是第一次,葯酒倒出備用。
B第二次再加入米酒350cc,和第一次煮法相同,約剩100cc。
吃法: 把A和B 放在一起,一天分3次喝完。順產喝7天,剖腹產喝14天。
⑼ 兩高項目如何界定
高耗能、高排放項目。
生態環保部《關於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21〕45號)明確「兩高」項目暫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行業類別統計。
⑽ 大氣污染物排放裡面的減量替代是什麼意思
持續進行減量,替代原來的排放標准。
改善環境質量。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減量替代是原則、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指標核算及管理工作,控制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促進全省空氣質量逐年改善,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發揮好基礎支撐作用。
服務新舊動能轉換。指導各市通過落實「上新壓舊、上大壓小、上高壓低、上整壓散」,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在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削減的約束性任務的同時,保障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和省「雙招雙引」十強產業中重點項目的總量指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