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業金是怎麼計算的
失業保險的計算方式一般是:失業金的數額等於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年限再乘以失業保險金每月的發放標准。具體的計算要按情況來定。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保險繳納年限滿了1年但沒有滿5年的,可以領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大於5年但小於10年的,可以領18個月。繳納超過10年的,那麼可以領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㈡ 失業金是怎麼計算的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2)失業金的計算方法視頻擴展閱讀
領取程序
1、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到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著參保單位出示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就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清認真的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然後到本人的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㈢ 失業金怎麼算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失業前,單位和員工累計交滿1年以上5年以下的,領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12個月。累計交滿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最長期限是18個月。累計交滿10年以上的,最長期限是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失業的,交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前次失業應該領而還沒有領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㈣ 失業金是怎麼算的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如果當事人在失業前與單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可領取最多十二個月的失業金;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領取最多十八個月的失業金等。具體的領取標准則要根據各省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㈤ 失業金的計算公式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是:失業保險金=當地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標准×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繳滿一年領一個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多領12個月。繳滿5年不足10年的最多領18個月。累計繳滿10年,最多領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㈥ 失業金怎麼計算領多少錢
失業金計算方法: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原則
(1)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2)低於失業人員原來工資水平
(3)權利義務相統一,不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是不同的,相應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也應有所差別。
㈦ 失業金是怎麼算的
失業金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