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班一個小時怎麼算
一、加班一個小時怎麼算
1、加班一個小時怎麼算定義如下:
(1)正常時間加班工資是平時工資的一點五倍;
(2)周末加班工資是平時工資的兩倍;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平時工資的三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節假日的加班時間規定是多少
節假日的加班時間規定如下:
1、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㈡ 勞動法規定加班小時工資怎麼算的
1、延長時間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2、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3、法定休假日每小時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
加班小時工資計算方法主要是: (一)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注意】現在(2008年)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 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准約為3 5.85元,小時工資約為 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 4.48元×300%×8小時=10 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 4.48×200%×16小時=14 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法律給了勞動者必要的休息時間也就是禁止單位隨意的佔用員工下班後的時間而讓他們為其創收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是給出有償的代價而讓員工自己選擇加班的話就是例外的,而加班費的標准和計算必須是和工資向掛鉤或者是高於才能符合法律的意義。
㈣ 加班費怎麼算一個小時多少錢
法律分析:計算每小時的加班費的標准為: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3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㈤ 每小時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准(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准,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准),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准(即日工資標准或小時工資標准)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台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准,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 2、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 3、法定休假日每小時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准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 在不同的時間段加班,此時規定的加班費標准不一樣,另外不同勞動者的日標准工資也是不同的,這就導致了最終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不同。
㈥ 加班工資時薪怎麼算
法律分析: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小時工資×1.5(倍)×實際延長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2(倍)(註:本人原工資不扣減)。【事假 曠工 工資】扣除事假、礦工工資的計算標准: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扣除事假後實發工資=月工資-日工資×事假天數(不包括公休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㈦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辛苦付出勞動後,大家又是否知道加班費怎麼計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標准工時制度
(一)定義: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無須審批,推定適用
(三)適用崗位:所有
(四)加班類型和加班費計算
存在三種加班,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註:雙休日加班可由企業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加班費。
(四)相關法規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准300%的工資。
二、綜合工時制
(一)定義: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生產任務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崗位。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只有兩種,分別為平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無雙休日加班(因綜合工時制連續工作連續休息,其中連續休息的時間必然包含雙休日,故無雙休日加班費說法)。
1、平時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周期內加班總時數×150%
周期內加班總時數=周期內根據員工考勤計算出的總工時-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其中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周期,並參照標准工時制確定:
審批周期為「周」,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40小時;
審批周期為「月」,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
審批周期為「季度」,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3個月;
審批周期為「年度」,則周期內法定標准工時數數為250天×8小時;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五)相關法規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一)定義:因員工機動作業無法按照標准工時制考勤管理(主要為銷售外勤等崗位),或者員工能夠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為高管、研發創作崗位等)所實行的工時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高管、外勤、銷售、市場、駕駛員、客戶現場服務工程師等;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費只有一種,即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說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准/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註:部分地區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時工時制亦無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五)相關法規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㈧ 加班小時工資怎麼計算
工作日加班時薪應當按照小時工資基數的150%計算。工資基數應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