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體檢標准公安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 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 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 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 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准體重計算方法:
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准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一標准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自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內 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⑵ 公務員體檢
職位上寫的這個
、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面部無明顯特徵,矯正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2、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
外 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准體重計算方法:
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准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膨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內 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征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 L, 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游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復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廊,外耳道濕疹,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於5 .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婦 科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⑶ 公務員體檢超重會被淘汰嗎
不會淘汰。在公務員的體檢中,對體重要求一般都比較松的,不會太嚴格。對視力的要求才是最嚴格的。190,200斤也很正常啊,不用擔心。
給你個補充,這是去年公務員的標准
身高、體重標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准體重計算方法:
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准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100%
你的計算方法應該是:190-110=80,也就是你的標准體重應該是160斤,那麼:超重的計算方法就是:(200-160)/160=0.25 也就是25%.那麼也就是說你處於超重的標准線,規定上寫超過25%視為超重,還好你是等於25百分之而不是大於,但是為了安全起見,建議你只要減肥一斤就更保險了,(*^__^*) 嘻嘻……
⑷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體重標准; 我身高183cm,體重90公斤。怎麼算不超過標准體重25%我超重了嗎
健康體重范圍是通過BMI身體質量指數反向推算而得。
健康范圍的身體質量指數(BMI)在18.5到24之間,結合身高,就可以計算出健康體重范圍。
你的BMI指數為26.874,1.83的標准體重為74.7kg,健康體重范圍為 61~80 KG 。
⑸ 考公務員有沒有身高、體重限制
考公務員絕大部分崗位是沒有身高、體重限制的,但是警察類公務員是對身高和體重有限制的,具體要以當年度公務員考試職位表為准。
若無特殊備注,一般職位是沒有的。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准,合格。
除警察職位可限定性別外,各部門填報職位計劃時,不得對身高、體重、相貌、性別、婚姻狀況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拓展資料:公務員考試職位特殊要求
1.鄉鎮(街道)職位和定向「四項目」人員及退役的大學生士兵、限制戶籍生源或少數民族的職位,考生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他職位招錄機關也可視情況對擬錄用人員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統一設置為「在本單位最低服務X年。
2.省、市兩級對專業工作背景確有要求的職位,可表述為「從事所學專業工作X年」等,不得設置「在XX單位(系統、行業)工作X年」等排他性條款。
3.對考生工作業績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說明,如文秘宣傳崗位可在「其他條件」中規定「資格復審階段,須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文章X篇」等。
4.有會計、計算機、英語、從業資格等證書方面要求的,所列證書及證書等級必須與職位有相關性和一致性。
⑹ 考公務員警察體重有要求嗎
體重沒有要求但不能過重和過胖,因為不正常的體重你在體測那一環節很可能就過不了。
⑺ 報考監獄公務員有身高要求嗎
報考監獄公務員有身高。
1、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
2、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⑻ 公安類公務員體檢體重的問題。急~~~~~
樓主,本人剛參加完政法幹警資格審查,我對你的情況作個簡單的分析吧。
按你的身高你正常體重就是175-110=65KG 就是130斤 你說你是110斤到114斤 那麼你就看你是不是偏瘦了被 算你最瘦的110斤 那麼(130-110)/130=15.3% 你想想分母不變(130) 那麼分子的數值越大得出的百分數就越大被, 分子是130-x(x是你說的110~114) 如果x為110 得出結果為15.3% 如果x為114 那麼(130-114)/130=12.3% 說明你越重 數值越小 當然就是你離標准越近啦 如果你是110斤的話就要注意了 因為你15.3%的數值微微超標了 不過請樓主放心 一般他們體檢身高都會壓下來的 所以像你這種身材 秒殺各種體檢 祝好運,純手打 如果不採納 也請慢慢看完 謝謝~
⑼ 公務員體重怎麼算我1米7的個子75公斤超重了嗎
這個沒有超標,你放心去考吧,很少有什麼體重方面的限制的
⑽ 跪求監獄系統公務員體檢標准~~~
你報考的是獄警眾多職位中的其中一個職位..但大提前是你報考的是警察..所以體檢標准按人民警察體檢標准..
公安和司法一樣都屬於人民警察..標準是一樣的..
附上標准你自己對照一下..
外 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准體重計算方法:
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准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膨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內 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征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 L、 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游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復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廊、外耳道濕疹,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於5 .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婦 科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