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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規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11-14 15:22:29

『壹』 固定資產折舊怎麼

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分為:
1.年限平均法:年折舊額=(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原價×(1-預計凈殘值/原價)÷預計使用年限=原價×年折舊率。
2.工作量法: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3.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凈值×2/預計使用年。
4.年數總和法:年折舊額=(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的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根據稅法的規定,銷售固定資產本身可能涉及的稅收主要是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連帶的還有所得稅、城建稅等。
對於不同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物,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其他固定資產,徵收稅款的規定各有不同。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貳』 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知識點: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4.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應並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並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並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5.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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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計算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工作量法: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年數總和法: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壽命-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使用壽命+1)/2×100%。

『肆』 固定資產折舊的四種計算方法

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1、年限平均法(也叫直線法)最簡單的一種計算方式,每期的折舊額相等,計算公式:



【舉例:】A公司2021年3月8日購入一台無需安裝的生產設備並當即投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該設備價款為3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該設備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則該設備在2021年應計提的折舊額為:



300÷5×9/12=45(萬元)



2、工作量法(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相等)



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舉例:】B公司一輛運貨卡車的原價為60萬元,預計總行駛里程為50萬公里,預計凈殘值率為5%,2021年9月行駛0.4萬公里。則:



單位里程折舊額=60×(1-5%)/50=1.14(元/公里)



2021年9月折舊額=0.4×1.14=4560(萬元)



3、雙倍余額遞減法(雙倍直線折舊率,屬於加速折舊)此方法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且最後2年需要改為直線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雙倍直線折舊率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最後2年改為直線法:將倒數第二年初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凈額分兩年平均攤銷



【舉例】C公司的一項固定資產原值為10萬元元,預計凈殘值為1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該項固定資產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則在折舊年度內:年折舊率=2/5×100%=40%



第1年折舊額=10×40%=4(萬元)



第2年折舊額=(10-4)×40%=2.4(萬元)



第3年折舊額=(10-4-2.4)×40%=1.44(萬元)



第4年、第5年折舊額(改為直線法)=[(10-4-2.4-1.44)-1]/2=0.58(萬元)



4、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年折舊率



【舉例】D公司一項固定資產原值為1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1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該項固定資產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則在折舊年度內:



年數總和=5+4+3+2+1=15



第1年折舊額=(10-1)×5/15=3(萬元)



第2年折舊額=(10-1)×4/15=2.4(萬元)



第3年折舊額=(10-1)×3/15=1.8(萬元)



第4年折舊額=(10-1)×2/15=1.2(萬元)



第5年折舊額=(10-1)×1/15=0.6(萬元)

『伍』 固定資產折舊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額一般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值、預計殘值率和分類年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年折舊率=(1-預計殘值率)/ 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方法:

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

單位里程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殘值率)/ 總行駛里程

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殘值率)/總工作小時

按照台班計算折舊:

每台班折舊額=原值(1-預計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年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平均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陸』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

我國會計准則中可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1、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是最簡單並且常用的一種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除以預計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舊費用。在各年使用資產情況相同時,採用直線法比較恰當。

2、工作量法,又稱變動費用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理論依據在於資產價值的降低是資產使用狀況的函數。根據企業的經營活動情況或設備的使用狀況來計提折舊。假定固定資產成本代表了購買一定數量的服務單位,然後按服務單位分配成本。

3、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最後兩年的前面各年,用年限平均法折舊率的兩倍作為固定的折舊率乘以逐年遞減的固定資產期初凈值,得出各年應提折舊額的一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下,必須注意不能使固定資產的凈值低於其預計凈殘值以下。

4、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6)所得稅規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的特殊情況

1、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2、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柒』 固定資產折舊的四種計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舊額= (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原價× (1-預計凈殘值/原價)÷預計使用年限 =原價×年折舊率 。

2.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 (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4.年數總和法 年折舊額= (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 年折舊率用一遞減分數來表示,將逐期年數相加作為遞減分數的分母, 將逐期年數倒轉順序分別作為各年遞減分數的分子。

『捌』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怎麼計算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年限平均法(也稱直線法)

年折舊率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2、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 1 - 預計凈殘值率 )/ 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凈值 × 年折舊率 ÷ 12

4、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 ×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凈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注會

『玖』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

企業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做出決定。由於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產過程、銷售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與固定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無關,因此,企業不應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折舊。
1.年限平均法
年折舊額=(原價-預計浄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原價×(1-預計凈殘值/原價)÷預計使用年限
=原價×年折舊率
2.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x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凈值×2/預計使用年限
最後兩年改為年限平均法計算
【提示】在改為年限平均法之前,計算折舊額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的影響。
4.年數總和法
年折舊額=(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
年折舊率用一組遞減分數來表示,將預計使用壽命逐期年數相加作為遞減分數的分母,將逐期年數倒轉順序分別作為各年遞減分數的分子。

『拾』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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