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新鄉鎮補貼標准
根據省、市劃分類別和要求,綜合考慮各鄉鎮實際,將鄉鎮劃分為三個類別確定補貼標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鄉鎮工作補貼劃分為三個標准
1、在鄉鎮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
2、在鄉鎮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
3、在鄉鎮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4、鄉鎮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不同階段和不同鄉鎮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計。
二、農村創業補貼如何申請
1、申請登記。借款人到創業(或居家就業)所在地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索取《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如實填寫後交該所。人社所對照《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就業與社會保障情況精準識別卡》進行初篩登記和確認蓋章,報縣人社局失業保險處進行資格認定。
2、資格認定。縣失業保險處與縣扶貧部門會商,對借款人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身份進行認定,並由縣扶貧部門蓋章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縣失業保險處將《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轉縣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縣擔保中心)。
3、調查和評審。縣擔保中心收到《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後,及時通知借款人補充相關資料;材料齊全的,縣擔保中心與經辦銀行進行聯合調查和評審,對借款人的身份認定、信譽情況、貸款用途等進行科學評估,擬定擔保和貸款意見。
4、擔保和放貸。對擬發放的貸款,由縣擔保中心履行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按規定手續放款。
三、汽車下鄉補貼需攜帶什麼資料到當地鄉鎮財政所申領
1、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2、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加蓋本轄區車輛管理部門業務公章)復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6、購買人名字的糧食直補存摺原件及復印件;
7、汽車下鄉標識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貳』 鄉鎮補貼辦法
法律分析:鄉鎮工作補貼的月標准為: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440元,滿30年500元。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見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
法律依據:《鄉鎮工作生活補貼標准》 一、實施范圍:鄉鎮工作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上級政府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按行政隸屬關系區分)。不含開發區和掛職人員,「三支一扶」服務期未滿、大學生村官不在實施范圍之列。
『叄』 基層鄉鎮補貼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根據省、市劃分類別和要求,綜合考慮各鄉鎮實際,將鄉鎮劃分為三個類別確定補貼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肆』 公務員鄉鎮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為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
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
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月起停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伍』 鄉鎮補貼發放細則
法律分析:鄉鎮補貼不含街道辦事處,鄉鎮包括了最基層政府組織。一、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辦事處)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含上級政府派駐鄉鎮機構6個月以上的工作人員)。二、鄉鎮工作補貼的月標准為,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440元,滿30年500元。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見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陸』 山東省鄉鎮補貼發放細則
法律分析: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
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
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月起停發。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工作的意見》 3.持續落實向貧困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傾斜的工資政策。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高定級別工資或薪級工資。定期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提高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貧困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水平。指導地方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切實有效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
『柒』 鄉鎮補貼發放標准2022
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為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月起停發。
『捌』 鄉鎮補貼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鄉鎮津貼補貼發放標准根據省、市劃分類別和要求,綜合考慮各鄉鎮實際,將鄉鎮劃分為三個類別確定補貼標准。一類鄉鎮:城關鎮、洛門鎮、山丹鎮。標准為:工作人員在鄉鎮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鄉鎮工作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二類鄉鎮:馬力鎮、灘歌鎮、鴛鴦鎮、四門鎮、溫泉鄉、龍台鄉、樺林鄉、咀頭鄉、高樓鄉、榆盤鄉、楊河鄉。標准為:工作人員在鄉鎮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鄉鎮工作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三類鄉鎮:沿安鄉。標准為:工作人員在鄉鎮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鄉鎮工作補貼分別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13題更改法律分析: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為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月起停發。
法律依據:《關於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第一條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人員。第二條鄉鎮工作補貼的水平不低於月人均200元,補貼標准可根據鄉鎮情況和在鄉鎮工作時間等因數適當區別,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第三條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離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離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第四條鄉鎮工作補站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第五條各地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對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的鄉鎮是否實行鄉鎮補貼,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鄉鎮工作補貼,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玖』 鄉鎮工作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為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月起停發。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徵如下:(1) 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幹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2) 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即政府公共帳戶存在開支。(3) 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某種利益: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場中不能取得的價值。(4) 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拾』 鄉鎮工作補貼標准發放方案
法律分析:根據在鄉鎮工作的年限,鄉鎮工作補貼劃分為三個標准:在鄉鎮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鄉鎮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鄉鎮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應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人員。二、鄉鎮工作補貼的水平不低於月人均200元,補貼標准可根據鄉鎮情況和在鄉鎮工作時間等因數適當區別,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三、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離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離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四、鄉鎮工作補站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五、各地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對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的鄉鎮是否實行鄉鎮補貼,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