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違法佔用耕地比例15%如何計算
包括。本年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本年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本年批本年建佔用耕地面積+往年批本年建佔用耕地面積)=違法比例。
❷ 違章用地面積怎麼計算
你的提問是違章【用地面積】,那麼請問什麼叫【用地面積】呢?很顯然是用地。不是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建築物的違章包括1.建築物超出批準的用地面積。2.超出批準的建築面積。3.超出批準的層數。等。
❸ 什麼是違法用地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0種: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2、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3、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4、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5、非法批准用地的違法行為;
6、非法侵佔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7、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3)違法用地15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違法用地量刑標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
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違法行為
❹ 衛片違法比例計算
你問的是與衛片執法相關的衛片違法比例的計算方法嗎?如果是,計算方法如下:
分子為當年違法新增建設用地中的耕地面積,分母為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耕地面積加往年批當年建中的耕地面積。
衛片執法檢查就是依據衛片對一個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通過對衛片監測所反映土地利用情況發生變化的地塊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逐一進行檢查,掌握該行政區域的新增建設用地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發現、制止並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❺ 違法佔地面積按圍牆算還是按建築物算
違法佔地面積是按。圍牆圍起來的。面積開始算的。因為你圍牆圍起來的面積是你使用的面積。游戲是佔用耕地的時候。就都不能耕種了,所以俺圍牆圍起來的面積算。違法佔有面積,最好還是退出。不要再見了,省的以後拆遷的時候你損失更大,這個是不賠償的。希望能幫到你。
❻ 安全防範用地怎樣計算,舉個例子
這句話最常出現在國土每年的衛片檢查,超過15%,政府領導要面臨約談問責。
「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你可以分開成「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這樣理解,就簡單很多了。
❼ 昆明市清查非農業建設違法用地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城鄉土地的管理,依法規范土地使用秩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1997]79號《關於在我省全面開展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未按計劃進行開發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資,加快土地的開發利用。
未經省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開發區,一律自行取消,征而未用或佔用的土地,必須依法復耕。確需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計劃、項目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第三條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占而未用的土地,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予以處罰,其中,佔用耕地的,還應由佔用者負責復耕。
(二)屬於已建成項目或在建項目的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細則》予以處罰,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手續。第四條在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區范圍內,各縣(市)區已越權審批的土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占而未用且計劃項目、資金不落實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採取自查自糾的辦法,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佔用耕地的,由原批准機關負責復耕。
(二)對計劃項目、資金落實的,必須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手續,未補辦土地使用手續實施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三)屬已建成或在建項目的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手續。第五條未經批准,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公路保護范圍內進行非農業建設項目和影響城市(鎮)規劃實施的項目,必須依法拆除。非法佔用的土地,依法予以處罰後,嚴格按城市(鎮)規劃要求的功能,依法使用。第六條以劃撥、受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閑置一年以上的,按《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荒蕪、閑置費;閑置兩年以上且近期不能開發使用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職能部
門的行為造成延遲動工開發的除外。第七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在清理土地自發交易時按各縣(市)區規定的申報期限(1996年10月前)已申報登記,但因審批手續不完善的,由各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審批程序、許可權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未在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或者登記後拒不辦理有關手續,以及新發生的自發交易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從嚴懲處,並限期補辦手續。第八條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其他單位利用鄉鎮企業用地搞房地產開發,或者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聯合建房的,凡未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按非法佔地予以處罰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補辦土地徵用和出讓、轉讓手續。第九條以「四荒」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凡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非法佔地予以處罰後,必須依法補辦非農業建設用地手續。第十條農村居民每戶依法享有一處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對農村居民超過批准面積多用的宅基地,如不影響村鎮規劃、不便拆除的,根據省政府轉發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城鄉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理;對多處佔地建房且超過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標准,又不交還老宅基地的,由原批准機關依法將超標宅基地連同地上建築物收歸集體所有。
烤房、看棚為生產性臨時用地,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凡未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已建成或在建的烤房、看棚等用地,應按非法佔地予以處罰後,補辦臨時用地手續;凡以建烤房、看棚為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建蓋住宅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理。第十一條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建磚瓦窯的,必須限期拆除,並按每平方米處以5至15元的罰款。未經批准佔用其他土地建磚瓦窯的,按非法佔地予以處罰後,依法補辦有關用地手續。經批准建磚瓦窯,但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取沙,致使土地遭到破壞的,必須交納復墾保證金,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其中,已經在耕地上取土的,必須限期復耕。
❽ 國土部15號令怎樣計算土地違法比例的
年度違法佔用耕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違法佔用耕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合法的新增建設用地的耕地面積)如:2014年度新增建設用地中違法佔用耕地面積10畝,年度合法的新增建設用地90畝,則土地違法比例為10/(10+90)=10%
❾ 關於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
我認為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不應按該條第一款來認定追訴時效。
河南省義馬市國土資源局
賀斌賀斌同志:您好!來信已收悉,經閱研,提供如下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法相對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採取的法律制裁手段。作為一種制裁措施,其直接目的是懲罰。
因為違法行為人的行為給他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但對造成的危害程度尚未構成犯罪,為了保護他人、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就必須通過行政處罰制裁違法行為人,包括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權,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精神上的壓力等,以達到懲戒的作用。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是促進違法行為人履行其行政義務,並且警戒和預防其他人可能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除了可以防止違法行為人再次違法,促使其履行其行政義務外,還可以警戒其他可能違法的不穩定分子,並且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使他們認識到行政處罰的必要性,從而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同違法行為斗爭。行政處罰通過實現直接目的和間接目的,最終是為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從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如何計算追訴時效?一般應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在長時間內沒有被發現,並且違法行為人再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現實的危害,從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和最終目的看,再給予處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因其危害結果一直存在,因此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
關於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問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曾於1997年發函征詢最高人民法院([1997]國土[法]字第135號)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經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後給予了答復([(1997)]法行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於1998年轉發了此答復。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的答復的通知》,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蔡衛華
❿ 農民土地被征後農民的失地補償金怎麼算
標准怎麼定: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補償費用怎麼算:
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標准: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計算公式:土地補償費=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
2、青苗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標准: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附著物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標准: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4、安置補助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公式:安置補助費(每個農業人口)=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但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註: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目的: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
適用范圍:*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補償對象: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男女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且需共同確權。
聽證權利: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到款期限: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劃分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並接受群眾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違法追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