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根排氣筒怎麼計算等效煙氣流速
具體尚不清楚。
煙氣的流速與其動壓平方根成正比,用畢託管、微壓計 及溫度計測試煙道內的測得的煙氣動壓、靜壓及溫度等參數,計 算出煙氣流速。煙氣流量是按照煙氣的平均流速和煙道斷面積的 乘積求得的。
排氣管是發動機排氣系統的一部分,排氣系統主要包括排氣歧管、排氣管和消音器,一般為控制發動機污染物排放的三校催化器也安裝在排氣系統中,排氣管一般包括前排氣管和後排氣管。
2. 排除SO2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定,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標准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准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標准為綜合性排放標准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外,其餘均執行本標准。
本標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由本標准取代,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即行廢除。
GBJ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GB3548-83 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6-84 火炸葯工業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7-84 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2-84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6-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1-85 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2-85 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6-85 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7-85 普鈣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准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范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准與行業性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摩托車排氣執行GB 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2.2 本標准實施後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准。
1.2.3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標准值,均以標准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准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築構造(如車間等)。
3.8 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於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築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4 指標體系
本標准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該指標按照本標准第9.2條的規定執行。
5 排放速率標准分級
本標准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准,即:
位於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准(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准);
位於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准;
位於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准。
6 標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現有污染源)執行表1所列標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新污染源)執行表2所列標准值。
6.3 按下列規定判斷污染源的設立日期:
6.3.1 一般情況下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6.3.2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污染源,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7 其它規定
7.1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建築5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嚴格50%執行。
7.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並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於本標准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於或小於本標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
7.4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於15米時,其排放速率標准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7.5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2規定的標准值。
7.6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8監測
8.1 布點
8.1.1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按GB/T16157-1996執行。
8.1.2 無組織排放監測的采樣點(即監控點)數目和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方法,詳見本標准附錄C。
8.2 采樣時間和頻次
本標准規定的三項指標,均指任何1小時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故在采樣時應做到:
8.2.1 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
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
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4個樣品,並計平均值。
8.2.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采樣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監測的采樣,一般採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
若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
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採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採集四個樣品計平均值。
8.2.3 特殊情況下的采樣時間和頻次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於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2個~4個樣品,並計平均值;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於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8.2.1的要求采樣;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8.3 監測工況要求
8.3.1 在對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性監測中,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的運行工況相同,排污單位的人員和實施監測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8.3.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8.4 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執行。
8.4.2 污染物的采樣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的分析方法有關部分執行。
8.5 排氣量的測定
排氣量的測定應與排放濃度的采樣監測同步進行,排氣量的測定方法按GB/T16157-1996執行。
9 標准實施
9.1 位於國務院批准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執行總量控制標准。
9.2 本標准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在本地區實施,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9.3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表1 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排氣筒(m)
一級
二級
三級
監控點
濃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產)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5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
氧
化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葯生產)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15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顆
粒
物
22
(碳黑塵、染料塵)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肉眼不可見
80**
(玻璃棉塵、石英粉塵、礦渣棉塵)
15
20
30
40
禁
排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2.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5.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4
氟
化
氫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25
5
鉻
酸
霧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75
6
硫
酸
霧
1000
(火炸葯廠)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70
(其它)
7
氟
化
物
100
(普鈣工業)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20(μg/m3)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11
(其它)
8
*
氯
氣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9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75
1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15
11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12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10
13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14
錫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18
酚
類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75
22
丙
烯
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3
*
氯
化
氫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30
24
甲
醇
2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25
苯
胺
類
2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6
氯
苯
類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7
硝
基
苯
類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28
氯
乙
烯
6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75
29
苯
並
a
芘
0.50×10-3
(瀝清、碳素製品生產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1
(μg/m3)
30
*
光
氣
5.0
25
30
40
5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10
31
瀝
青
煙
280
(吹制瀝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產設備不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存在
80
(溶煉、浸塗)
150
(建築攪拌)
32
石
棉
塵
2根纖維/cm3
或
20mg/m3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產設備不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存在
33
非
甲
烷
總
烴
150
(使用溶劑汽油或其他混合烴類物質)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5.0
*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一般應設置於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的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若預計無組織排放的最大落地濃度點越出10m范圍,可將監控點移至該預計濃度最高點,詳見附錄C。下同。
* 均指含游離二氧化硅超過10%以上的各種塵。
* 排放氯氣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 排放氰化氫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 排放光氣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3. 請教排氣筒高度問題
個人觀點:工業爐窯中無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只有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就不用計算等效排氣筒了。等效排氣筒計算目的就是必須求出等效高度和等效速率從而與大氣排放標准比較。
4. 分析兩 根排氣筒排放是否達標是否可以等效若能等效,等效排氣筒高度h、排放速率Q、位置 x分別是
超標6個排氣筒等效排氣筒的高度為10m,等效排放速率為6*4000*100=2.4kg/h;排氣筒高為10m時,外推後其排放速率值為40/9 kg/h;10m時標准值按外推結果再嚴格50%,為20/9 kg/h;2.4>20/9所以排放速率超標排放濃度符合標准要求綜合以上,為超標。
5. 案例分析,噴漆室可採用的漆霧凈化方法有哪些
1.推薦兩種噴漆室漆霧凈化方法,並說明其原理及可達到的效果。
【參考答案】
(1)吸收法。集中收集廢氣,通過裝有水或水溶液等液態吸收劑的裝置,習奪 廢氣中的氣態污染物(如漆霧中的氣態污染物甲苯、二甲苯等)吸收去除的方法, 其去除率一般可達90%左右。
(2)吸附法。集中收集廢氣,通過裝有活性炭等吸附劑的裝置,將廢氣中的 氣態污染物吸附去除的方法,去除率一般可達95%左右。
考點分析與答題技巧:廢氣中污染物的去除方法,除吸收法、吸附法外,還 有催化燃燒法、熱力燃燒法、冷凝法、膜分離法、生物氧化法等,隨著科學技術 的發展,會有很多其他先進的方法。
2.計算烘乾室排氣筒甲苯的排放速率及兩個排氣筒的等效源高。
【參考答案】
(1 )排放速率:2.1 X 104m3/hX 86 mg/m3 X ( 1-96.5% ) X 10—6=0.〇63 21 (kg/h )。
(2 )等效排氣筒高度:;!=[ ( 302+302 ) /2]1/2=30 ( m)
考點分析與答題技巧:本題難度不大,目的是考查對《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 標准》(GB 16297—1996)關於排氣筒速率及等效排氣筒高度的計算。排氣筒速 率是相加的關系,所以本題題干並未兮別將兩排氣筒的速率拆開迷惑考生。關於 等效排氣筒的高度,盡管本題不用計算一看便知,但計算過程恰恰是本題考試的 要點,必須給出才能得分。此外,關於等效排氣筒速率、位置及排氣筒最高允許 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的計算均應掌握。從本題等效排氣筒高度的計算結果 可知,如果兩個排氣筒的高度一樣,則其等效排氣筒的高度不變。從本題也可以 看出,盡管等效排氣筒的高度未變,.但等效排氣筒的速率卻是原兩個排氣筒的速 率之和,如果超標,同樣需要嚴格治理。2006年已經考過同樣的問題。
3.給出塗裝廢水的主要污染物,列舉理由說明本工程污水處理方案是否可行。
【參考答案】
(1) 主要污染物有:pH、SS、COD、石油類、磷酸鹽、LAS (陰離子表面活 性劑)、Zn、Ni。
(2)本工程污水處理方案不可行。由於噴漆廢水、磷化廢水中均含有第一類 污染物,應在車間進行處理達標後再排入污水處理站。
考點分析與答題技巧:污染物分類分別處理是基本原則,特別是涉及第一類 污染物的廢水。此外,含油廢水一般也應先行隔油預處理。至於LAS,乃合成洗 滌劑的主要成分。
4.本工程所產生的漆渣、磷化濾渣擬在廠內臨時存放,以下哪些做法符合環 境保護的要求?
(1)在廢物產生點就地桶裝、存放。
(2 )在廢物產生點裝桶或裝袋送集中貯存設施分類貯存。
(3)平整臨時堆存場地後存放。
(4)夯實臨時堆存場地面,並進行防滲處理(滲透系數小於l(T1()cm/s)。
(5)廢物堆放處理要防風、防雨、防曬。
(6 )廢物堆場應設計雨水收集池,瀝出的雨水和濾液收集後進行污水處理站。
(7)廢物出售磚瓦廠綜合利用。
【參考答案】(2)、(4)、(5)、(6)。
考點分析與答題技巧:本題對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 18597— 2001 )即可知答案。對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十分關注的方面,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對此應充分掌握。
6. 排氣筒風量計算公式
根據面風速來確定排風量(面風速的一般取值為:0.3~0.5m3/h)計算公式:G=S_V_h_μ=L_H_3600_μ。
7. 大氣排放綜合標准2021
法律分析:7.1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 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嚴格50%執行。
7.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並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於本標准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於或小於本標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於15m時,其排放速率標准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7.5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2規定的標准值。
7.6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